礼治与法治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罗云峰  

内容概要

《礼治与法治》在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和时空背景中,主要从法律史以及总体社会根本体制变迁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中国的礼法和礼治传统文明,思考礼治传统的现代创造性转化的可能性,以期为当下的法治建设提供某科启发。全书卑之无甚高论,总体表达了作者对法律的一些思考和困惑也提出了一些思考路向和命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深入研讨。

作者简介

罗云锋,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文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曾分别在韩国和美国工作和访学。独立撰写出版有《现代中国文学史书写的历史建构》、《文学研究与文化研究的双重变奏》、《纠与囧:常识批判集》、《笑云烟:诗囊呕心集》、《人与情:“人情社会学”思考札记》等著作,现独立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非常态事件及其传播机制研究》等。近年来重点关注人情社会学;常识教育与常识社会学;信任;“成熟”与社会化;社会(科)学治国等学术论题。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论德治与礼法 一、德治与人性论 二、德治与惯例、现实环境 三、法意识与法实践、显性法意识与隐性法意识 四、公德与法治 第二章关于“礼治”与“法治”的几个问题 一、礼治的缺陷 (一)礼教与女性 (二)礼治与专制、国民性 (三)不平等妨碍社会公正、无规则妨碍社会效率(秩序、信任、和谐等) 二、礼治的优点或现代转化 (一)原则主义与规范主义或形式主义 (二)社会组织与社会分工 (三)位高责重(位高德隆礼多责重) 三、礼治、法治地位未定论 (一)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民族主义与世界主义视野下的人情、兼爱与别爱 (二)预防与后发制人 第三章礼治、人治与法治:中国社会向何处去 一、分层的法律 二、“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 三、重吏治,吏与法并重 四、无讼理想与价值观,重调解、调处(制度化)而贱讼、厌讼、避讼 五、“明刑弼教”、“明德调处息讼”、重教化和预防,以“刑措”为理想 六、“礼法融合并举,刑教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二,无规则妨碍社会效率。法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是保证效率,这包括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多个层次。前者在诸如政治、经济、管理的广泛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者则在维持人际信任、和谐、秩序以及个体自我管理和自我实现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卢曼所言,法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行为预期,而无规则和程序的社会无法预知和计算成本,因而亦无法进行现代科学(规则与程序)管理。在稳定秩序和程序公正主导的稳定社会,由于能够提供行为预期,计划与人生规划就成为可能,效率及其比较亦成为可能,故可以放心地“用整个一生的时间来构造自我”而不必担心这是冒险,或由于担心法律与世事的瞬息万变、朝令夕改而不可预知未来,故采取及时行乐乃至作恶狂欢的方式来生活。因为在民主法治社会,该得到的,都在前方,都会得到,但你必须一步一步循规蹈矩(这里所说的规矩就是法律或原则与稳定的游戏规则,而非扼杀创造性的额外的条条框框)地走过去。反之,由于游戏规则并不明确,大家都在一个并不透明的情境下进行博弈,因此投入与风险都相应增大,效率自然也就相应下降。 第三,即使是在某种意义上被视为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优点的调处制度也往往和不平等、强制、压制乃至专制等问题关系密切。调处虽然在调节民间争端、维护社会内部团结和亲和力、维持社会稳定和谐和封建统治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种种问题,譬如过于强调封建纲常道德而忽略公正与公平,对强权和强势群体与个人的偏袒,由于调处的一定强制性(调处结果往往体现了族长、保甲长、州县官吏的意志而非当事人的权利意志)而对弱势群体(和族内地位、社会地位有关)与个人的利益所带来的实际损害与漠视,加重民众的法律无意识,更重视息事宁人而漠视是非曲直,并由此导致调处并不能真正带来根本性的“安宁”,却造成心理压抑、隐忍的仇恨及其积累以及更长远的社会矛盾乃至社会矛盾的集中爆发等问题。调处往往导致作为利益交换的私了和私和之风盛行,这便往往凌驾了法律的监督管束,降低法律权威,并且使得民众更加缺乏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并由此导致难以孕育和发展出建基于权利基础上的法律观念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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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与法治》卑之无甚高论,大体表达了作者罗云锋对法律的一些思考和困惑,也提出了一些思考路向和命题,值得进一步关注和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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