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编 页数:344 字数:375000
内容概要
《律师公司法业务:经验与技能》以律师公司法业务为核心,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写作团队由全国各大知名律师事务所中的资深律师构成,主要从公司投资与融资,公司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公司股东权利及公司解散、清算与并购等寄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诸多重点问题,对于励志从事公司法业务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具有很强的专业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畅斌,又名畅科善,字元渊。法律学者。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曾在原国家司法部部长肖扬任名誉所长的中国律师研究所任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兵驻西藏已转业,国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任职已退休,中国西安法律维权网高级顾问,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著作:《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关注法律就是关注您的收益--常用法律答疑与案例实录、《最新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权指引》。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公司投资与融资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想
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与私募融资
——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工具为视角
境外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境内投资纠纷的特点及维权措施
出资瑕疵股东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出资瑕疵问题思维模型的建立
——以出资法域方法论的角度
矿业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企业投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浅析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私募股权融资与中小企业的规范发展
——以蒙牛私募股权融资为例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中小企业规范发展与私募融资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
中小企业私募融资法律规制研究
第二篇 公司的股份发行、股权转让
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行政处罚是否必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评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原则
……
第三篇 公司股东权利
第四篇 公司解散、清算与并购
第五篇 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我国矿业权出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矿业权出资的可行性 判断矿业权是否满足公司出资标的物的要求,应首先对公司出资标的物的构成要件进行把握。一般而言,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公司出资标的物需要满足四个方面的要件:确定性、价值性、可兑现性和可流转性。 1.确定性 所谓确定性,是指用于公司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客观且明确的,并以一定的形式进行记载,不得随意进行改变。出资标的物的确定性是公司法维护资本充实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内在要求。矿业权作为一种开发自然资源的许可权,从矿产资源被发现到最终被勘探开采的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价值被确定的过程。其核心价值就在于矿产资源所具有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这使得矿产资源与其他可再生资源相比,具有更加珍贵的价值。另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过程中凝结了人类的社会劳动,从而使得矿业权的价值得以体现。因此,矿业权是有价值且其价值是可以被确定的。所不同的时,其价值确定的标准因为时间、空间等条件的影响而有所不同,但其价值的确定始终是以市场为依托的。 2.价值性 所谓价值性,指的是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公司出资标的物必须能够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目的的实现。矿业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能够为特定的经济实体创造价值,满足经济实体的经营和发展需求,特别是对于矿山企业而言,矿业权的重要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3.可兑现性 出资的终极目标是形成公司的资本,用于出资的资产应当可以体现为价值最基本的表象,即可以被评价并折合成货币。从这一层面而言,作为出资的标的物应当是可以被评估的,即具有可评估性。正是这种可评估性使得该出资的标的物是可以被兑现成现金资产从而满足公司运营需要的。矿业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是能够进行评估并可以独立转让的,即矿业权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具有一定的评估性。如前文所述,尽快在市场经济初期,我国立法对矿业权的自由流转是严格限制的,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矿业权也经历了从禁止流通到有条件放开再到市场化流转的进步。矿业权的有偿使用和依法流转,一方面使得矿业权的财产性得以体现,另一方面也使得矿业权的可兑现性成为现实。《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该规定在《物权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将矿业权定义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使得矿业权拥有了完整的物权属性。尽管这里的“处分权”是部分处分权,矿业权人作为矿产资源的使用权人,其处分矿业权的行为受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限制,但这一规定对于确定矿业权的财产性和可兑现性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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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公司法业务:经验与技能》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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