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内容概要
《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民法教学法规全书(教学研究版)》分为总类、物权、债权、亲属和侵权责任五个部分。全面收录课堂教学、专业考试所涉及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等共计40余件。我们采用新的编排方式,把关联内容整合到具体法律条文下,逐一进行摘编,既方便读者查阅,又保证所收录民事法律规范的完整性。此外,《21世纪教学法规丛书:民法教学法规全书(教学研究版)》在后面附录有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这四部重点、难点法律的“体系与要点”,展现法律的结构,也方便读者检索。
书籍目录
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刚法(2010.10.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8.30) 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5.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1.5)物业管理条例(2007.8.26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19)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8)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8.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十问题的规定(1994.4.15) 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6.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2.16)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囝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删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10.26) 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11.8.9) 婚姻登记条例(20(1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市理离婚案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1993.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l.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12.26) 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1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F规定L节录)(2001.12.21)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体系与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体系与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体系与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与要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担保法解释》(2000.12.8) 第六十二条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掘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十三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六十四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第四十八条【抵押权对抵押物上已存在的租赁权的效力】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担保法解释》(2000.12.8) 第六十五条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四十九条【抵押权的效力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影响】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米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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