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畅斌 页数:703 字数:551000
内容概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攻略暨维权技巧》内容简介:作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编著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攻略暨维权技巧》。对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及小城镇建设,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及小城镇建设合法权益进行了拾遗补缺、释遗解惑。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这项利国利民,关乎社稷民生的法律运用、法律救济实施操作更加翔实、规范、精确。
作者简介
畅斌,又名畅科善,字元渊。法律学者。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曾在原国家司法部部长肖扬任名誉所长的中国律师研究所任特约研究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特种兵驻西藏已转业,国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任职已退休,中国西安法律维权网高级顾问,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主要著作:《拆迁、征地与新农村建设法律指南》、《关注法律就是关注您的收益--常用法律答疑与案例实录、《最新房屋土地征收与补偿维权指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攻略
第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立法根据、适用范围和征收条件
第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四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收人、被征收人
第五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管部门
第六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
第七节 国有土地上城市公益事业用房的征收与补偿
第八节 国有土地上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九节 国有土地上设有抵押权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十节国 有土地上代管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十一节 国有土地上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征收与补偿
第十二节 国有土地上军事设施的征收与补偿
第十三节 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举报
第十四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察
第十五节 法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第十六节 国有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规划
第十七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八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九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
第二十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第二十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种类
第二十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
第二十四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第二十五节 国有土地上违章建筑、临时建筑
第二十六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七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八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
第二十九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
第三十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民事诉讼
第三十一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复议
第三十二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节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沿用
第三十五节 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处理
第三十六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计
第三十七节 国有土地上安置房屋产权登记
第二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务攻略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依据
……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实务攻略
第四章 小城镇建设实务攻略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十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二)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保护信访人的隐私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者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访信息: (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和投诉电话; (二)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 (三)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 (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五)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六)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与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信访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当面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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