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人调查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成泓  页数:257  字数:215000  

内容概要

周成泓专著的《南岭法学学术文库:民事证人调查研究》以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为宗旨,以我国法为中心,坚持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参酌域外相关立法、理论及制度,以对我国的证人调查制度做一系统研究。希望通过研究,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对中外民事证人调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究二者的不同及其深层原因,为改革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域外素材;第二,对我国民事证人证言调查制度的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其缺陷,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找准病灶”;第三,立足于我国传统与现实国情,借鉴、吸收域内外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民事证人调查制度及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进行缜密的制度设计。
对法律规范进行文本分析是法学尤其是部门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本书充分运用规范分析法对两大法系和我国有关民事证人调查的立法规范的内容变化和立法理由做了细致的解析,力求精准地找准我国相关制度的“
病灶”,以求为改革完善我国的民事证人调查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南岭法学学术文库:民事证人调查研究》并不追求宏大的叙事,而是立足于现实需要,从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调查制度,企望通过具体而微的制度设计实现笔者所倡言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实现民事证人调查制度的“具体法制”。此为本书的程序技术性。

作者简介

周成泓: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证据法,至今发表法学学术论文30来篇,合著2部,参与或主持各级课题若干项。

书籍目录

导论
一、论题的意义
二、域内外研究现状
(一)域外研究现状
(二)域内研究现状
三、“证据”和“证据调查”界说
(一)“证据”界说
(二)“证据调查”界说
四、本书的立场、研究目标及研究方法
第一章 证人资格
一、两大法系的证人资格
(一)英美法系的证人资格
(二)大陆法系的证人资格
二、我国的证人资格
(一)我国历史上的证人资格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
(三)我国现行证人资格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几类特殊证人的证人资格
(一)儿童的证人资格
(二)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的证人资格
(三)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资格
四、职业目击证人
五、我国证人资格制度的完善
六、证人证言的含义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
第二章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一般调查方法
一、证据调查的一般理论
(一)两大法系的证据调查模式
(二)我国现行的证据调查模式
二、证人询问的申请
(一)证人的申请及其决定
(二)立证计划协议
三、证人的出庭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夕}
(三)证人出庭程序
四、两大法系的证人询问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证人询问制度
(二)大陆法系的证人询问制度
(三)证人的对质
(四)两大法系证人询问制度的比较
五、我国现行的证人询问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证人询问制度及其缺陷
(二)我国现行证人询问制度的完善
六、证人调查制度的保障之一:证人出庭的确保
(一)我国民事诉讼巾证人出庭率的现状及其原因
(二)如何确保证人出庭
七、证人调查制度的保障之二:证据庭前开示制度
(一)证据庭前开示制度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现行证据交换制度及其评价
(三)我国证人证言庭前开示制度的完善
第三章 民事证人的特殊调查方法
一、秘密作证
二、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一)电视会议作证
(二)电话会议作证
(三)通过互联网作证
三、书面询问
(一)书面询问的条件
(二)书面询问的程序
四、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对证人的调查
(一)适用条件
(二)调查程序
五、证人证言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二)证据保全的范围与要件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四)证据保全的效力
(五)证据保全的费用
六、证人的嘱托调查
第四章 民事证人证言的认证
一、认证的一般原理
二、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三、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一)偏见、误导和浪费时间
(二)品格证据和习惯证据
(三)特定诉讼行为与事项的关联性
四、证人的偏见和具体矛盾
(一)证人的偏见
(二)具体矛盾
五、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意见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运用
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
(一)自由心证原则
(二)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标准
(三)证人证言的补强规则
(四)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优先证据规则
(五)排除不具有真实性的证人证言
附录I 民事证人调查制度调查问卷及统计表
附录Ⅱ民事证人出庭作证案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2.大陆法系的证人资格  (1)大陆法证人资格的历史例外  与英美法一样,大陆法几乎无限制的证人资格并非古来就有。例如,在早先的德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由于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成为合法的证据方法,其近亲属也被看作为不具有作证能力(有关出身和家庭关系的案件除外)。当时决定某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的因素主要是性别、年龄和身份地位。  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典颁布之前,德国普通诉讼程序虽然承认妇女具有作证能力,但也有所限制。这一方面是由于遵循了日耳曼法,另一方面也是遵循罗马法和天主教教会法的结果。当时,德国普通民事诉讼将证人分为三组,第一组是有能力或常规的证人,第二组是无能力的证人,第三组是可疑的证人。无能力的证人是指由于身体或道德上的特性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确地听、看或表达的证人。无能力包括绝对无能力和相对无能力。绝对无能力的证人是指不能宣誓的未成年人、声名狼藉的人、对事实不了解的人以及对事实仅是道听途说的人,相对无能力的证人是指其近亲属(一般限于直系亲属)与诉讼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疑的证人是指由于其视听能力或可信性而遭到怀疑的人,他们往往是当事人的姊妹、其他旁系亲属(一般限于五亲等)、仆人、提供证据者的朋友、对方当事人的敌人以及与诉讼结果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除却这两组证人,其他证人都是有能力或常规的证人。  (2)现行大陆法系的证人资格  较之以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对证人适格性的限制较少,一般只是从正面规定任何人都有资格作证,并未直接、明确地对证人资格、证人的精神状态与智力要求一并加以规定,而是仅作为不得令其具结或宣誓的原因。对此,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指出,“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可以凭借自己对证人可信性的认定,相信那些未起誓的证人,而不相信起过誓的证人;他不再受法定的证人名册的约束,相对其他内容而言,证人的年龄、名誉和职业在可信性方面不再具有重要性。”  ……

编辑推荐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加强当事人双方的对抗,这就要求所有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证人不出庭致使大量的书面证言充斥法庭,使诉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这既未能保障当事人质证权的充分行使,也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实现都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人制度成为一项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性的重大课题。    由于证人制度的涉及面十分广泛,也鉴于相关研究已经甚是丰富,笔者周成泓在《南岭法学学术文库:民事证人调查研究》中仅选取证人制度的核心——证据调查制度作为本书的论题,这正是我国目前研究得还不够充分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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