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新论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樊华辉 法律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樊华辉  页数: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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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行政复议制度新论》立足于我国现有行政复议法制,并参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类似制度,深入系统地阐述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和基本制度,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制存在的各种矛盾、问题和困境,以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并符合中国需要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系。  《行政复议制度新论》对我国现有行政复议学说框架作了较大突破,具体分为基础论、程序论和救济论三方面内容,着重介绍与评析了行政复议之立法及学说,做到理论与实务兼筹,现状与愿景并顾,以补现行法制与学说论述之不足,极适合从事行政复议学理研究与实务工作之参考。

作者简介

樊华辉,1972年7月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199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2003年获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1996年8月至2002年9月,先后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工作。现任江苏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书籍目录

第一篇基础论 第一章行政复议之概述 第一节行政复议之语义 第二节行政复议之要素 第三节行政复议之词源 第四节行政复议之法源 第二章行政复议之沿革 第一节行政复议之溯源 第二节行政复议之旧制 第三节行政复议之形成 第四节行政复议之发展 第三章行政复议之定位 第一节行政复议之目的 第二节行政复议之性质 第三节行政复议之原则 第四节行政复议之功能 第四章行政复议之主体 第一节行政复议当事人 第二节行政复议参与人 第三节行政复议之组织 第四节行政复议之职员 第五章行政复议之对象 第一节行政复议之标的 第二节行政复议之请求 第六章行政复议之权义 第一节行政复议之权利 第二节行政复议之义务 第二篇程序论 第七章行政复议程序之开始 第一节申请程序 第二节受前程序 第三节受理程序(一) 第四节受理程序(二) 第八章行政复议程序之进行 第一节审前程序 第二节审查程序(一) 第三节审查程序(二) 第四节附属程序 第九章行政复议程序之中止 第一节中止程序 第二节恢复程序 第十章行政复议程序之终结 第一节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节行政复议裁定 第三节行政复议调解 第四节行政复议和解 第十一章行政复议文书之送达 第一节送达概说 第二节送达方式 第十二章行政复议裁决之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说 第二节执行程序 第三篇救济论 第十三章行政诉讼 第一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 第二节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之程序 第十四章行政再复议 第一节行政再复议之概说 第二节行政再复议之程序第十五章行政复议再审 第一节行政复议再审之概说 第二节行政复议再审之程序 附录 一、共和国颁行之行政复议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行政复议条例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 (五)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二、民国时期颁行之诉愿法规 (一)诉愿条例(1914年颁行) (二)诉愿法(1914年颁行) (三)诉愿法(1930年颁行) 三、其他国家或地区之类似法规 (一)台湾地区诉愿法 (二)韩国行政审判法 (三)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 (四)德国行政法院法(节选) (五)瑞士行政程序法(节选) (六)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节选) (七)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节选) (八)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节选)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主观期限。依《行政复议法》第9条之规定,申请人应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知道”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客观评价存在一定的困难,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可依不同情况分别推定是否“知道”。换言之,“知道”并非现实的“实际”知道,而是抽象的“应当”知道。具体推定情形如下: ①书面送达之推定。即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的,当事人(包括代表人、代理人或其代收人)“受领之时”为“知道之日”。其中,当面送达或邮寄送达的,当事人“签收之日”为“知道之日”;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依法“留置之日”为“知道之日”;公告送达的,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知道之日”。 ②非书面送达之推定。若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须书面送达,而行政机关未书面送达的,视为当事人“不知道”。法律未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须书面送达,行政机关亦未书面送达的,则以当事人“实际知道行为存在之时”为“知道之日”,其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当事人知道的,以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知道之时”为“知道之日”。 ③默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推定。行政机关默示拒绝履行义务的,以法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知道之日”。无法定履行期限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时”为“知道之日”。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受“60日”之限制,行政机关未及时履行职责的,“未履行时”即为“知道之日”。 (2)客观期限。客观期限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作出为判断标准,至于申请人是否知道在所不问。若当事人因故一直处于未知状态,或经过很长时间后才知道,如仍适用主观期限之规定,法律关系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为确保行政行为效力之安定,以及实现申请期限之目的,有必要规定一客观期限,以为主观期限之补充。无论申请人是否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只要经过该期限后即不得申请。 ①境外法例。韩国《行政审判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处分作出之日起经过180天的,不得提出审判请求。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处分作出之日的次日起经过1年的,不得提起审查请求。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处分存在,只要该处分作出后180天或1年,即不得提起行政审判或不服申诉。值得注意的是,“作出之日”非指作出处分之日,而是处分对外表示并产生效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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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新论》的写作过程历时12年,可谓“十年磨一剑”。《行政复议制度新论》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作了全面分析和深刻反思,并在吸收和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类似制度之基础上,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作了前瞻性、系统性研究,以期为行政复议法的修订尽绵薄之力。《行政复议制度新论》之所以称为“新论”,盖因其体系、架构以及观点、论说等,前人不曾言之或未曾有过如此系统性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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