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解亘 编 页数:308 字数:4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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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南京大学判例评论(第1辑)》的研究成果可以粗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础研究,即有关案例制度本身的研究;另一类则是针对具体案例的评论。至于后者,又可以根据研究目的的不同,存在多种类型,既可以是裁判上之先例的研究,也可以是针对裁判中所表明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批评,还可以是针对裁判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社会上之含义、背景以及影响等的研究,等等。
书籍目录
判例基础理论研究
判例研究中新的视角及方法之探求
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司法能动主义在中国的有限适用
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中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
案例研究反思
裁判摘要的性质追问
先例研究
留用地合作开发中的合同无效问题——“石马村与顺益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评析
超过法定利息债务的抵充——从最高裁判例看当事人合理意思之解释
观点研究
民事判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公报》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
美国行政法上的实质性证据标准——一个关于司法审查权力关系的考察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争点判定的变迁和中国政府的回应——兼论不干涉原则
“以贷还贷”纠纷中的保证人责任——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为对象
揭开敲诈勒索罪悖论的面纱——以华硕索赔案为切入点
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学说观点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个案研究
生效判决犹在公诉焉能撤回——评“天价逃费案”之公诉撤回兼论公诉撤回之法理与法制
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
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之比较和评析
许霆案:一个标本的价值
行政裁决机关对特定证据的判断过程审查义务——“丰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评析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法律发展的引导 尽管少数学者对肯定民政部门原告资格的法院进行了激烈的批判,认为:“法院一味地屈从社会舆论或别的压力,对这个案件运用极为抽象的公平正义原则做出了法律专业人士难以认同的判决,从而污染了正义之源。”但是,大多数学者以及媒体,无论是持肯定说还是否定说,都充分肯定了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的意义,认为对于发现、认识、解决法律空白以及推进法治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新京报》的评论认为:“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虽然一审败诉,但它作为突破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实践者和先行者,其意义已在媒体的广泛报道中凸显出来。”肖建华教授认为:“政府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人的角色如果得到确认,那么此案将具有全新的时代意义。法官可以通过判决理由予以阐述,将裁判的利益归属于未来中国社会必将开设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推动该基金的尽快设立。”周安平教授认为:“如果司法认可民政局的这一维权,它就转变为一项革新,以后科以国家权力积极维护公民权利的举动就逐渐变为常规,这在中国政府维护公民宪法业已规定的权利并不主动的今天,尤其具有意义。” 既然社会公众均已认识到,对于流浪人员的权益保护在这一领域存在漏洞,则在立法未能有所进展时,司法能否有所作为呢?事实上,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的高淳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也认识到:“关于对未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其是否享有诉权?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产生了不同的审理结果,司法实践已经走到了十字路口,到了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 因此,现在的问题是,最高法院需要选择指导性案例以对此类问题作出抉择时,是主动地填补法律漏洞还是继续维持这一漏洞而交由立法者加以填补?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如果正视我国社会的实情与立法运作的现实,为了引导该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充实,充分地运用法学理论进行法律的解释与漏洞的补充,明智地选择支持民政局原告资格的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予以发布,以统一全国法院的司法裁判。遗憾的是,最高法院作出了相反的选择,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各地法院违背指导性案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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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判例评论(第1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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