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龚祥瑞 页数:515 字数:42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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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宪法与行政法本来是两门独立的学科,但是,从两者的基本内容上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既是宪法的动态部分;而宪法,则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作者将两者合编在一起。
“比较宪法”部分主要是介绍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法,在这里,也要论及其他国家,但重点是西方国家。书中,作者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形势,借鉴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宪政和行政法原则的成败得失,提供对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益的宪法学和行政法方面的知识。
作者简介
龚祥瑞(1911-1996),著名法学家、宪政学者。1954年以后长期担任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直至逝世。作为一名资深的政治学家与公法学家,龚祥瑞先生一生自始自终牵挂着祖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并且积极参与其中。龚祥瑞先生早年忙碌于中国的文官制度建设,晚年则将领域拓展到中国的宪政与法治进程,并用尽心血培养了一大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人才。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编 比较宪法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三章 宪法的实施
第四章 公民权利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六章 政治团体
第二编 比较行政法
第七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行政法的由来和发展
第九章 行政机构
第十章 文官制度
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
第十二章 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行政司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
第十五章 行政监察
附录: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原则 一、英国的历史经验 在封建国家内,任何形式的分权都是不存在的。封建制是等级集权制。各级领主直至国王在其各自管辖的领地内,享有全部统治权,英国诺曼、斯图亚特王朝就是如此。它们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 在那儿,首先是行政和司法两权不分。 诺曼人于1066年征服英国后,保持了本地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古制——居民会、百户村法庭和郡法院等原始民间组织。国王是通过中央委派的郡长(Sheriff)来行使其权力的。许多百户村法庭和部分郡法院无疑落人了贵族的手里,但在形式上它们是和封建领主的采邑法庭并立的,彼此没有上下级关系。与此同时,王座法庭不仅处理着大臣之间的纠纷,也监督郡长,并通过他们维持全国秩序和征收国税(王税)。由于中央权力的强大,王座法庭到了亨利一世和二世时期,可以说,在全国是通行无阻的。当时不仅已经形成了一套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叫做普通法(Common Law),而且王座法庭成员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其成员包括这样几种官员:行政官、法官和财政官(这些人后来逐步变成了职业律师)。其中有些人还能代表国王,以国王的名义视察全国、控制地方。到了爱德华二世,全国又建立起地方治安法官(Justice of Peace),其职能主要是维持治安、惩办罪犯。当时还有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劳工法官,后来与治安法官合并,于是增加了后者的行政管理工作。到了亨利七世,封建制崩溃,治安法官是真正统治乡村的官吏,他们受御前会议和巡回法官的控制,成为中央王权的爪牙。他们不但缉拿罪犯,管制大小巡警,也保护公路桥梁;到了都铎王朝时期,治安法官还兼办救济贫民的行政。 其次,在中央集权的君主制下,行政和立法也是不分的。重要的镇压性法律都是由星宫法庭(Star Chamber)制定的。专横的星宫法庭是斯图亚特王朝特别是查理一世(1629—1940年)实行专制统治的主要工具。重大政治问题都由国王在御前会议中作出决定。民事审判庭、财政大臣(财政部)、王座法庭(刑事审判庭)以及大法官庭原来都是御前会议的附属机关,法官和大臣起着襄助国王的作用。他们既立法又执法和司法,这是“三位一体”,不是“三权分立”。 后来,法院从御前会议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机关,这并不是根据分权原则,而是因为御前会议事务多了,法官的职能又较为次要,尤其因为这类工作需要专业知识,才分立出来而成为独当一面的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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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书坊:比较宪法与行政法》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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