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孔中 页数:414 字数:3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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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通讯传播法新论》为大陆第一本系统研究数码汇流下通讯传播法的专著,全面探讨电信、广电、互联网三网融合所引发的产业发展、规范议题、任务与特征;国外及两岸通讯传播管制机关的设计与组织机构的比较;对竞争促进、因特网互连、市场准入管制、结合管制、保护消费者及民众信息权以及稀有资源之管理,并展开了法律及管制治理的论述。《通讯传播法新论》中对两岸通讯传播业所面临的问题和趋势以及法制的得失都有前瞻见解。作者刘孔中、王红霞倡导以竞争治理管制失灵,以社会管制减少直接管制,以科学的管制解决市场失灵,以助推产业发展创新、市场规范竞争有序,使民众得享信息社会的真正福利。
作者简介
刘孔中,1961年生,台湾省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在台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研究员,台湾“清华大学”、台湾政治大学等校合聘教授,台湾经济研究院顾问、财团法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宪政法制组召集人等职。曾任台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等职。常年从事知识产权、通讯传播法及公平交易法领域的研究。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论文百篇。已出版《通讯传播法》、《智慧财产权法制的关键革新》、《公平交易法》、《商标法上混淆之虞之研究》、《软件相关发明专利保护》、《电信管制革新与数字网络产业规范》、《著名标章及相关表征保护之研究》、《欧洲专利手册》、《智慧财产权运用与竞争秩序》等著作。 王红霞,1979年生,辽宁鞍山人。法学硕士、管理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经济法论丛》编辑部办公室主任。先后在《法学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教育部青年课题等6项。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论文曾获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教育部博士生论坛等多项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通讯传播法序论
一、通讯传播法的规范客体
(一)电信产业
(二)互联网产业
(三)传播产业
二、通讯传播法的任务
(一)以事前管制压制网络产业网络效益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协助经营困难产业发展
三、通讯传播法的特征
(一)政策导向
(二)强调成本效益分析
(三)受到通讯传播科技驱使
第二章 管制机关制度之设计与选择:国际比较
第三章 两岸管制机关之设计与制度选择
第四章 以社会管制减少直接管制
第五章 促进竞争
第六章 因特网互连
第七章 市场参进之管制
第八章 结合管制
第九章 保护消费者及民众之信息权
第十章 稀有资源之管理
参考文献
全称简称对照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是没有必要,例如,竞争市场已增加选择及降低价格,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所有公司都有诱因以最佳做法及公司政策满足国民与消费和需求,或因系争议题之性质或关心重点转变为使消费者有能力享有新服务的特点而且不受损害,管制活动会失败(声明2.4)。 (2)自我管制 Ofcom将自我管制定义为“在没有管制者或政府正式监督的情形下,由产业管理一项管制方案。尤其是,并没有法定补漏机制可以确保该方案的落实”(声明2.7)。各界普遍的看法是,产业自我管制比政府直接介人更有弹性与针对性、节省费用而且可获益于业界的专业知识(声明2.8)。Ofcom同意自我管制在许多情形是有效的,但必须视个案而定。广泛地说,自我管制的成败取决于产业的诱因是否与国民及消费者之利益一致;而且在某些情形,由产业界主导的管制方案比由管制者执行还要耗费成本(声明2.10)。 (3)共同管制 Ofcom认为共同管制兼具自我管制与依法管制的要素,是业者与管制者以不同组合方式管理及落实一项方案,其目的是在需要Ofcom某些监督的情况下发挥自我管制的效益(声明2.14)。Oftom相信管制者在不同情况应扮演不同角色,若产业有共同行动的强烈诱因,管制者可扮演有限的角色,如只保有补漏的权力。在其他情况可能就需要管制者有更多的直接介入,而只将部分的管制方案交给产业。应依据个案分析给定管制责任的分配(声明2.20)。 (4)依法管制 依法管制在某些市场情况特别有效,例如,一家大型事业支配显著市场力量而自我管制不会有效时,系争议题不足以影响公司之成功或商誉。
编辑推荐
《通讯传播法新论》共十章,依序探讨台湾电信及传播业发展现况及发展困境、通讯传播法的使命、管制机关应该如何设计才能有效规范并促进通讯传播产业繁荣发展、如何以减少直接管制使主管机关成为智能管制者、在网络型产业主管机关应采取何种作为促进市场竞争、对于因特网互连治理应该如何改善、如何确保市场不断有新的参进而以新的竞争取代管制介入、如何规范事业结合、如何保护消费者以及国民之信息权,主管机关如何有效管理稀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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