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爱荣 页数:293 字数:254000
内容概要
《南岭法学学术文库·征收拆迁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分析》的内容来说,主要是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中的典型案例作为分析的出发点,以相关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参照,来分析典型案件中的典型问题,全书的内容是一个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一般的过程,在每一部分中,都有典型案例的分析。
李爱荣《南岭法学学术文库·征收拆迁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关于私有财产权的理论问题。
二是关于房屋拆迁与征收中权利限制的条件问题。三是关于旧城改革和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四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房屋征收和拆迁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属于从个别到一般。
作者简介
李爱荣,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财产权理论、企业法律实务和法哲学。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杂志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专著《清中叶儒家思想的发展与法律观念之转变》,主编《企业经理人法律教程》、《企业法律实务实验教程》等教材两部。主持和参加“广东省房屋拆迁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法律适用的内在约束力”、“法治国家的法律文化基础”、“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等多项省部级课题。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征收、拆迁中私有财产权的内容
第一节 房屋拆迁与房屋征收
一、房屋拆迁的含义和性质
二、拆迁中的法律关系:以重庆最牛钉子户为例进行的分析
三、房屋征收的含义及条件
第二节 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理论
三、限制私有财产权的表现
第三节 征收、拆迁中的私有财产权问题
一、征收、拆迁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内容:以扬州事件为例进行的分析
二、征收、拆迁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核心:对重庆最牛钉子户的再次分析
第二章 旧城改造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旧城改造的含义和性质
一、旧城改造的含义
二、旧城改造的相关主体
三、旧城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广州恩宁路改造为例进行的分析
四、旧城改造与公共利益
第二节 旧城改造中的正当程序问题
一、旧城改造的程序
二、北京酒仙桥改造中的程序问题
三、旧城改造中应解决的程序问题
第三节 旧城改造中的合理补偿问题
一、关于补偿数额的问题
二、关于补偿范围的问题
三、关于补偿效果的问题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中的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第一节 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
一、城中村改造的含义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程序问题
三、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以琶洲村改造为例进行的分析
第二节 城中村改造中的集体利益问题
一、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二、集体利益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运用
三、集体利益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
第三节 城中村改造中的私有财产权与成员权的关系
一、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城中村改造中的成员权问题
三、城中村改造中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第四章 征收、拆迁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节 征收、拆迁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出发点
一、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衡量标准
二、利益相关者的保护问题
三、政府在征收和拆迁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 旧城改造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公共利益的确定问题
二、关于旧城改造中的多数决定问题
三、关于征收和反向征收的问题
第三节 城中村改造中私有财产权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依据问题
二、关于私有财产权确认的问题
三、关于无形改造的问题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 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是洛克,洛克用神学的语言表达他的关于则产权的理论,认为上帝既然创造了人类,也在这个世界上准备了适合人类生存的必须的东西。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在这个世界上,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人首先要活着,才会有自由,才会有平等,而人如果要有尊严地活着,则必须有财产,因而在洛克的理论中,生命、自由和财产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在这三者中,财产处于重要的地位,洛克有时用“财产”(property),来表示生命、自由和财产,“享有私人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和天赋人权”,因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是因为剥夺一个人的财产,不仅意味着财产上的损失,而且这些财产也是他生命和自由的保证,失去了财产,生命和自由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也就被剥夺了生命和自由。因而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同时也要让自己不去侵犯别人的财产。只要人人都坚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原则,人人都可以同样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自由和财产成了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就财产的来源来说,洛克认为“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因而保护财产符合理性,符合自然法,私有财产权的产生在于通过劳动把个人人格延伸到他的生产对象上,使之成为自身的一部分,因而财产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并不是说人生而就有这一权利,而是说他利用自己的劳动而取得的财产及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一种天然权利,不是由政府赋予的,对私有财产权的任何破坏,都是对自然理性的破坏,是对自然法的违反。人们摆脱自然状态。建立国家后,政府的主要目的也是保护财产。这是因为在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个人只交出了裁断权和处罚权,国家仅仅是一个公共的立法者和执行人,政治社会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财产,国家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1]在这种情况下,私有财产权就得到了双重的保障,即自然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洛克在理论上确认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在1789年8月26日《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财产作为“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之一,出现在第2款中,位于自由之后,安全和反抗压迫之前。在第17章,财产被规定为“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而之后的《法国民法典》又使这一观点以民法的形式得以确立并广泛传播,为了维护这一原则,孟德斯鸠区分了政治法和民法,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国家在与个人处理民法领域内的财产关系时,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国家在需要一个人的财产的时候,绝不能依政治法而行动,而应以民法为依据,“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一个国家”。美国的政治制度虽然多以洛克的理论为基础,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只是规定:“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其并没有说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只是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限制私有财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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