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负担制度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凇纶  页数:414  字数:347000  

内容概要

物上负担不是物权法中的一个细节、一种技术,而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财产法——融合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的路径。张凇纶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论物上负担制度--财产法的对抗力革命》虽以物权法和债法作为对象,但以对抗力为标准——而不是权利性质——作为理解、构建和规范财产权利体系的逻辑,使得物上负担制度闪耀起照亮现代物权法发展道路的光芒。

作者简介

张凇纶:    吉林长春人,1983年9月生。200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随后保送到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后直接推荐攻读博士研究生,获法学博士学位,师从孟勤国教授。现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物权法与英美财产法、民法史与民法哲学,在《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浙江学刊》、《社会科学研究》、《广西大学学报》和《私法》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部分 物上负担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 范式的转换:从人的视角到物的视角
  第一节 体系建构:大陆法系私法自罗马法以来的法学传统
  第二节 人的视角:传统财产法的根本旨归
  第三节 从人的视角到物的视角:范式的转换及其合理性
  一、范式转换:来自库恩的启示
  二、什么是物?
  三、物视角的合理性之一:稀缺
  四、物视角的合理性之二:权利的复杂性与层叠性
  五、物视角的合理性之三:建立贯穿式的财产权体系
 第二章 物上负担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物上负担概念:物视角下的理论产物
  一、重新理解物权:附着于物的先验存在
  二、物上负担:附着于物权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交易:物上负担制度的背景
  第三节 物权法如何介入交易
  第四节 物上负担制度的明确定义
 第三章 物上负担的制度意义——兼论物上负担的独特性
  第一节 为什么需要一个整体性的物上负担制度?
  一、科斯定理的方法论启示
  二、简约化:私法自治与有效管理的平衡
  三、再论整体性物上负担制度之必要性
  第二节 物上负担制度的双重意义:物法意义与债法意义
  一、物上负担的物法意义
  (一)物上负担与限制物权的本质差异:兼论物权的本质属性
  (二)详细阐释物上负担制度的物法意义
  二、物上负担的债法意义:比较物上负担制度与权利瑕疵
  担保
  (一)民法在合同中的整体性判断
  (二)相似的权利瑕疵与物上负担;迥异的权利瑕疵制度与物上负担制度
  (三)重新分析物上负担制度的债法意义
 第四章 简短的结语
第二部分 物上负担制度的实证经验
 第五章 作为普遍承认机制的财产法:权力经济学
  第一节 财产的普遍承认:洛克、卢梭与其他
  第二节 普遍承认的宗教基础:从库朗热到涂尔干
  第三节 财产法取代宗教:除魅的法学版本
 第六章 物上负担的私法史考察
  第一节 绪论:大陆法系私法学的历史方法
  第二节 第一个实例:英国普通法中的物上负担
  一、中世纪英国的土地负担概况
  二、三方结构中的土地负担制度
  三、英国财产法中的物上负担:从中世纪到1925年改革
  (一)外部规则的统一:英国王权对习惯法的胜利与收编
  (二)物上负担的实体法规范
  (三)物上负担的程序性规范
  四、总结:英国普通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第三节 第二个实例: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赋税变迁
  一、为什么研究赋税?
  二、一种不同于传统视角的中国概括
  三、简约化:从唐两税法到明一条鞭法再到清摊丁入亩
  (一)亚当?斯密:合理赋税的标准
  (二)取代租庸调制的两税法
  (三)宋、金、元时期的赋税状况
  (四)从一条鞭法开始:明清赋役变革
  四、总结:传统中国赋税改革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第三个实例:英美财产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一、一个简短的说明
  二、物上负担(encumbrance)释义
  三、地产交易中的物上负担制度
  (一)地产交易合同概论
  (二)物上负担制度与地产交易
  四、英美财产法中的三种物上负担
  (一)约据(covenant)
  (二)抵押(mortgage)
  (三)区划(zoning regulation)
  五、物上负担的程序性制度
  六、美国产权公示制度的配套规范
  七、借鉴英美财产法上的物上负担制度
 第七章 经验考察告诉了我们什么
第三部分 构建中国的物上负担制度
 第八章 引论:从两个判例谈起
  第一节 案例1:Williams and Glyn’s Bank v.Boland案
  第二节 案例2:董林娇与王景木、许雪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第三节 再探物上负担制度之下的三方结构
 第九章 物上负担制度的实体性规范
  第一节 什么能算物上负担?
  一、第三人对物的非直接支配性权利:这个定义还不够
  二、物上负担的构成要素:几项标准
  (一)私法领域存在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公法领域存在公权力的明确规定
  (二)与物存在相关性:对特定物权构成限制;对特定权利人有利益
  (三)物上负担对物权的限制须具有实质性意义
  三、物上负担制度:一种解释性研究
  第二节 物上负担的客体:传统大陆法系物与物权批判
  一、再论什么是物
  二、价格要素是物权重要的构成部分
  三、物上负担制度中的物与物权
  第三节 物上负担的具体内容:从诞生到消灭
  一、谁可以创设物上负担?怎么创设?
  二、不仅仅适用于物上负担的善意第三人规则
  (一)权利的优先性判断——纳入价格要素后的考量
  (二)作为优先性标准的善意第三人规则——比较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
  (三)物上负担与善意第三人规则——兼论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物上负担制度中的原因理论
  (一)契约原因理论的变迁:简约化进程
  (二)物上负担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第三方背景下的权利分析
  四、侵犯物权与侵犯物上负担的竞合
  五、物上负担的消灭——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第十章 物上负担制度的程序性规范
  第一节 程序性规范研究的困境
  第二节 公示基本问题研究
  一、物权公示,究竞公示什么?
  二、从诉讼的观点探究公示的本质:物权的证据
  三、作为物权证据的公示:法律效力比较
  四、物权证明责任分配的成本分析
  第三节 在证明责任视角下讨论物上负担的程序性规范
  一、公示一证据理论在物上负担领域内的应用
  二、物上负担公示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三、三方结构之下物上负担公示制度
  四、物上负担理论中的证明责任规范
  (一)第三人对物上负担权利人的权利造成侵犯
  (二)数个物上负担权利人之间发生权利冲突与纠纷
  (三)新物权人(买受人)对既有物上负担的超越
  五、附论:物上负担公示的补充制度
  第四节 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的关系
第四部分 新物上负担制度在旧民法
 第十一章 物上负担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整合
  第一节 简短的引语
  第二节 物上负担与物权(所有权)的限制
  一、物权社会化的传说:流传已久的谬误叙事
  二、物权限制的本质:稀缺时代财产形式多样化的努力
  三、物权限制的局限性:兼论其与物上负担制度的不同取向
  第三节 物权基本原则与物上负担——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
  一、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批判
  二、物上负担制度: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的缓冲剂
  第四节 属人性的物上负担:对人地役权(easement ingross)
  第五节 物上负担与担保——兼论担保物权的非物权性
  一、为什么说担保权不是物权?
  二、担保的本质:促成缔约——一个历史的考察
  三、当代担保制度的两个基本特征
  (一)多样化进程
  (二)可流通进程——德国与美国的不同实践
  四、再论担保制度应当属于物上负担
  五、作为物上负担制度的担保制度:从实体到程序
  第六节 一扬一弃:物上负担与优先权
  一、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优先权
  二、关于优先购买权(先买权)
  第七节 一种更优秀的解释:在物上负担框架内分析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是在公示物上负担
  二、在物上负担制度框架内分析预告登记
  三、预告登记:推而广之
  第八节 物上负担制度与继承法
  第九节 物上负担与破产法——以破产财产为中心
  第十节 物上负担与信托
 第十二章 物上负担制度应当成为中国民法的自觉选择
 参考文献
  (一)中文专著
  (二)中文论文
  (三)中文译著及翻译论文
  (四)英文著作、论文以及影印版著作
 后记  

章节摘录

  第四节 上负担制度的明确定义  既然物的产权大多存在限制,而以产权移转为内容的交易是现代生活的基本形态,这就意味着:现实中物的交易主要针对受到限制的产权。用物的视角进行观察,我们会发现,受限制产权进行交易,涉及一个三方结构:此三方包括物的原产权人、新产权人与物上限制所针对的权利人,而物是三方关注的中心。事实上,这个结构与现实非常一致:因为受限制产权进行交易之时,各方关注的中心与焦点便是物。下面我们详细分析此三方结构。  在原产权人与新产权人之间,存在一种直接的交易关系(如买卖合同),正是此种关系导致物的产权移转。在此关系中,原产权人有义务告知新产权人在产权上的限制。为何不要求产权上毫无限制?因为新产权人未必一定需要毫无限制的产权。产权存在限制影响的是原产权人与新产权人之间的交易对价,这属于市场范畴,法律无须过问。举个例子,一块土地上即便设定了上千万的抵押,如果新产权人愿意承担风险购买,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法律不应作出任何限制。私法的目的在于明确财产风险,至于是否负担风险则应交由主体自由选择。但新产权人有权利了解物的产权之上的限制,以便作出合理判断。对原权利人而言,告知与公示产权的限制同样意在分配风险:原产权人需要承担产权限制不符合新产权人的要求而承担责任的风险,而此种风险决定了原产权人是否交易:可以想象,如果要求原产权人事无巨细地事事公示,意味着交易成本的无限增大,原产权人很可能宁愿把物“烂”在手里也不愿交易。  ……

媒体关注与评论

  物上负担不是物权法中的一个细节、一种技术,而是一种全新的研究财产法——融合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法的路径。本书虽以物权法和债法作为对象,但以对抗力为标准——而不是权利性质——作为理解、构建和规范财产权利体系的逻辑,使得物上负担制度闪耀起照亮现代物权法发展道路的光芒。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勤国    本书在区分了直接支配性权利和非直接支配性权利之后,试图对非直接支配性权利进行整合性研究,以此建立完整的物上负担制度。这种尝试很大胆,需要理论勇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旦这一理论形成,杂糅相间乃至叠床架屋式的多样性的财产权利体系将被重新梳理,对财产制度——特別是对于大陆法系物权与债权二元结构的财产体系——将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果真如此,我们历史相承的财产制度或许可以由此走出权利不断衍生从而导致骨质增生的困境,获得某种简约化的力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易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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