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詹昊 页数:303 字数:2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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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热点详解(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及案例评析)》编著者詹昊。
《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热点详解(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及案例评析)》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5月8日通过,并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专业的反垄断律师,曾多次参与反垄断相关立法工作。作者结合司法实践,对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条文发展过程等加以详细解读,提出针对具体条文的操作指引和适用要点,对反垄断民事案件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书中收录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新闻发布稿全文、《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书还收集了近年来在中国发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向读者提供了原汁原味的相关法律文书,并且精心加以点评,对于市场竞争者、法律工作者和相关研究人员具有参考意义。
作者简介
詹昊,湖北武汉人。经济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商务部、司法部承办“中国——欧盟司法与法律合作项目”公派留学项目参加者,曾经赴欧洲学习。现为执业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著有《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经营者集中法律解读、案例分析与操作指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詹昊律师在反垄断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多次被“钱伯斯” (Chambers and Partners)、“专家指南” ( Expert Guide)等国际法律评级机构评为值得推荐的“中国反垄断律师”;2011年,其带领的律师事务所反垄断团队被“钱伯斯”评为中国“BandOne”(第一等)律所。目前,詹吴律师已代表海内外数十家大型企业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多次代理相关企业应对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政府调查或民事诉讼,并为国际著名企业提供反垄断法合规性分析、竞争法手册编写、法律培训等服务。詹昊律师在反垄断法律领域具有深厚的造诣。2008年,詹吴律师作为反垄断法律专家在商务培训网上进行反垄断法律讲座,获得一致好评。他积极参加反垄断立法工作及反垄断领域的学术探讨活动,在国际反垄断峰会、中日律师交流会议、中韩律师定例交流会议、国资委海外并购研讨会、全国律协反垄断法研讨会等相关学术研讨会等会议上多次就反垄断法进行演讲,并且曾经在China Law&Practice等杂志开设有反垄断法专栏,创建了(中国法律视野)博客,著文介绍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动态。
书籍目录
前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种类、作用与法律适用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两种实施机制
(一)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
(二)私人执法的存在空间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案由的规定与法律适用
三、民事诉讼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
四、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产生与发展
(一)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产生
(二)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发展
五、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功能与不足
(一)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功能
(二)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不足
第一章 管辖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中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一)反垄断侵权纠纷地域管辖
(二)反垄断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移送管辖
第二章 原告资格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二、经营者的概念
(一)对“经营者”的法律规定
(二)经营者主体资格问题
(三)行为性质问题
(四)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经营者的界定
(五)对经营者的合理理解
(六)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的经营者
三、消费者的起诉资格
(一)关于消费者原告资格的争论
(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原告资格的规定
四、最终消费者诉讼资格的分析
(一)《反垄断法》的多重立法目的
(二)消费者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的协调
(三)公平正义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冲突
第三章 反垄断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群体性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广泛性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诉讼地位的不匹配性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多重性
(四)多重审理的效果冲突
(五)多重审理的资源浪费
二、群体性诉讼的兴起与共同诉讼制度
(一)诉讼的效率
(二)诉讼的公正
(三)诉讼的秩序
三、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容
(一)共同诉讼概述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082
四、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日本、德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我国的代表人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比较
(四)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第四章 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的关系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反垄断公权程序与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关系处理
(一)行政前置程序的设置目的
(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通常做法
(三)对于行政前置程序的评价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规定》中关于前置条件的规定
(二)前置条件的缺陷分析
三、行政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前置程序
(一)行政垄断行为的前置程序要求
(二)行政垄断行为
(三)涉及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处理
四、反垄断公权程序对私人诉讼的执法协助
(一)其他国家与地区对于执法协助的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关于执法协助的规定
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分
第五章 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侵权构成要件
三、反垄断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反垄断案件举证责任
(一)垄断协议诉讼举证责任
(二)垄断协议的豁免与合理原则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五、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六章 转嫁抗辩
一、转嫁抗辩争议的由来与早期判例
二、HarIover案件与防御性转嫁抗辩
三、伊利诺伊砖块案件与进攻性转嫁抗辩
四、C1aywonIl v.Pfizer案件与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l
五、欧盟对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转嫁抗辩问题的态度
(一)“转嫁”的经济学内涵
(二)欧盟绿皮书提出的四种方案
(三)转嫁抗辩的四种政策的内涵
六、征求意见稿对转嫁抗辩的态度
第七章 专业知识的引入
一、垄断的概念分析
二、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适用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18l
(一)市场支配地位分析的作用18l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方法
四、效率对于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
五、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专业知识的引入
第八章 和解、宽大制度与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
(一)反垄断法实施中和解的界定
(二)反垄断法实施中和解的实践评述
(三)反垄断法实施中和解制度的产生原因
(四)反垄断法实施中和解制度的利弊之辨
(五)“和解悖论”产生原因的归结
(六)反垄断法实施中和解的限制与保障
二、反垄断宽大制度
(一)宽大制度的来源
(二)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宽大制度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与和解、宽大制度的关系
案例评析
一、北京安定保、安久开锁服务中心诉八被告垄断纠纷案
二、孔宪玉诉济宁市殡仪馆行业垄断纠纷案
三、周泽诉中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四、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
五、李方平诉中国网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六、北京掌中无限信息技术诉深圳腾讯垄断纠纷案
七、重庆玺升诉中国建行重庆南坪支行垄断纠纷案
八、唐山人人诉百度垄断纠纷案
九、郑敏杰诉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垄断纠纷案
十、北京中经纵横信息咨询诉百度网讯科技垄断纠纷案
十一、兴达加油站诉中石油甘肃兰州销售分公司商标许可合同垄断纠纷案
十二、北京书生电子诉上海盛大网络和上海玄霆娱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十三、一亭公司诉湖州白蚁防治研究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十四、刘大华诉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
附录
附录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少数基层法院经过批准,可以管辖反垄断一审民事诉讼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基层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同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有不同意见认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专业性、全局性、复杂性等特征使得其一般不宜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但考虑到我国少数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广东、上海的某些地区)内存在较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大的跨国企业,垄断纠纷案件的量相对较多;且这些地区基层法院的司法水平也相对较高,司法技术相对成熟。因此,从便利垄断纠纷当事人诉讼、方便审理的角度考量,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3.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均具有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按照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有两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前一种中级法院的范围固定,后一种范围还有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不同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受理的高度慎重态度。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一)反垄断侵权纠纷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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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热点详解:解读及案例评析》的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助于弥补学界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研究的不足。第二,有助于推进理论发展和实践问题的解决。第三,有助于推进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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