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11下)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  页数:266  

内容概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编辑,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1992年、1993年为合订
本,1994至2002年按年度编辑。从2003年起,改为每半年出版千辑,其
中上卷本收录每年1至6月公布的法规,下卷本收录每年7至12月公布的法规。本辑为2011年下卷本。
 
三、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共收录48件法规。其中法律1件,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3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24件,司法解释3件,其他部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17件。
 
四、本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按下列顺序编排:1.法律;2.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4.附录。其中,第3大类按照综合、证券、基金、期货分类编排,证券篇中按照发行类、机构类、上市公司类、内容与格式准则类编排,各类别依次按颁布时间顺序排列。

书籍目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1年6月21日国办发[2011]30号)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2011年8月14日国发[2011]25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011年11月11日国发[2011]38’号)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综合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
 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1年4月27日证监发[2011]30号)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证券
基金
期货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款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第四十五条 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导致特定对象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特定对象因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导致其持有或者控制的股份比例超过30%或者在30%以上继续增加,且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其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股份申请的同时,提出豁免要约义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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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期货法规汇编(2011下)》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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