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纪虎 页数:226 字数:203000
内容概要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精品文库·被告人作证制度研究(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察)》以英美法为中心对被告人作证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作者纪虎认真梳理了被告人由没有资格作证到获得作证资格的历史脉络以及围绕是否赋予被告人作证资格而发生的激烈争论,深刻阐述了被告人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价值和基本内容,分析了英美法系被告人作证制度对大陆法系法庭审判程序的影响。然后,结合作者自身的审判实践经验和调研结果,对我国1996年修法之后刑事庭审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评析,对如何深化审判方式改革、重构庭审证据调查程序提出了颇有见地的建议,如主张确立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诉讼原则,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增设“罪状认否程序”,将被告人作为辩方第一证人进行调查,并适用交叉询问的程序,责成被告人在自愿作证时履行“真实义务”,等等。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精品文库·被告人作证制度研究(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察)》思路清晰,资料翔实,说理充分,写作规范,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
虽然作者的学术观点我并不完全赞同,但贯穿于本书的主题即被告人的作证权利和真实义务问题,却对我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
作者简介
纪虎: 男,新疆人,1971年5月生干新疆五家渠。1996年7月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系毕业后,先后在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区人民法院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2004年9月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9月继续在母校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04年7月留校至今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先后在《学术研究》、 《现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参与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等著作的编写。
书籍目录
绪论 被追诉者的两种角色及其他
第一章 被告人作证资格取得的历史
一、被告人作证资格问题的产生
二、民事被告作证资格的取得
三、刑事被告人作证资格的取得
四、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废止
第二章 被告人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
一、功利主义思想与被告人作证排除规则
(一)边沁对排除被告人作证规则的批判
(二)阿普尔顿对排除被告人作证的批判
(三)比较与评价
二、英国关于被告人作证资格问题的争论
(一)赋予被告人作证权是否对无辜者更有利
(二)赋予被告人作证权是否更容易导致被告人作伪证
(三)比较与评价
三、英国被告人取得作证资格的原因分析
(一)对抗制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公民对伪证数量增加的担心在日趋减少
(三)为了追求法制和规则的统一性
(四)关于个人责任社会观念的加强
四、被告人作证制度与真实发现、权利保障的关系
(一)被告人作证与真实发现
(二)被告人作证与权利保障
第三章 被告人作证与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
一、英国、美国的当事人主义刑事庭审结构的概况
(一)审前程序
(二)审判程序
(三)审后程序
二、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的基本特征
三、英国、美国被告人作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被告人应当在辩方举证阶段作证
(二)对被告人进行交叉询问
(三)被告人拒绝回答问题与藐视法庭罪
(四)被告人虚假陈述与伪证罪
第四章 被告人作证制度对大陆法的影响
一、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历史演进
(一)神示裁判制度中的宣誓决诉程序
(二)欧洲中世纪教会法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
(三)欧洲世俗政权纠问式诉讼中的调查被告人程序
(四)现代职权主义诉讼中调查被告人程序的形成
二、法国、德国职权主义刑事庭审结构概况
(一)庭审前准备阶段
(二)证据调查前阶段
(三)证据调查阶段
(四)法庭辩论阶段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三、职权主义庭审结构的基本特征
四、新型混合式庭审结构的基本特征
五、英美法对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影响
(一)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出现之时段
(二)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或讯问之模式
(三)被告人自由陈述权之比较
第五章 我国的庭审程序改革与被告人作证
一、我国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的历史
(一)我国古代的被告人调查程序
(二)民国时期的刑事庭审结构与被告人:1911~1949
(三)新中国强职权主义时期的被告人调查程序:1949~1996
二、控辩式庭审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
(一)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形成:1996年的庭审方式改革-
(二)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的变化
(三)控辩式庭审结构存在的问题
(四)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时地位之严重恶化
三、我国被告人调查程序之重构
(一)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构想
(二)重构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的基本思路
(三)重构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的具体构想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三)比较与评价 边沁和阿普尔顿对排除被告人作证资格的批判都充满了真实主义的理念。通过一切能够使用的手段去发现案件真实就是边沁的核心思想。在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中,没有任何权利观念,他让被告人去作证不是仅仅让他去为自己作证,被告人还有接受控方调查的义务。另外,按照边沁的观点,被告人获得了作证资格之后,从一开始就不应该有拒绝接受法庭调查的权利;在被告人拒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实施强制。而且,在边沁看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不属于他的被告人。可见,边沁的功利主义证据法思想是为了发现真实的纯粹的功利主义。在这方面,阿普尔顿似乎要温和许多。阿普尔顿也追求发现案件真实,但他的视角不像边沁那样只关注“最大多数的人”,而是将发现真实的视角落脚在个体上。阿普尔顿认为被告人是所有知情者中最了解案情的人,所以应当赋予他讲话的机会。他还强调,既然控告者有在法官面前讲话的机会,为什么被告人就不能有那样的机会呢?他还通过无罪推定原则来揭示禁止被告人作证的荒谬性。这些观点均表明,在阿普尔顿思想体系中暗含着一定的权利理念,这是他与边沁最大的不同。 二、英国关于被告人作证资格问题的争论 在赋予民事当事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作证资格的问题上,英国虽然走在世界的前列,但在赋予刑事被告人作证资格的问题上却落后于美国。从1864年美国缅因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赋予刑事被告人作证权的司法管辖区至1898年英国颁布《刑事证据法》,在英国议会和理论界,“反对派”和“改革派”对“是否赋予被告人作证权?赋予被告人什么样的作证权?”一直存在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赋予被告人作证权是否对无辜者更有利 在讨论赋予被告人作证资格是否对其有利的问题上,“反对派”和“改革派”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赋予被告人作证权,(1)是否是对无辜者最有利的保护手段;(2)是否会产生强迫被告人作证的后果;(3)是否会对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产生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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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部分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改造职权主义庭审方式时,都不约而同地借鉴了被告人作证制度,形成了相对独特的调查被告人程序。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调查被告人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地完善。因此,作者纪虎将此作为论文选题,并编著了《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精品文库·被告人作证制度研究(以英美法为中心展开的比较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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