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磊 页数:268 字数:225000
内容概要
张磊的《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在整体结构上包括引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引论部分对涉外保证的法律界定、涉外保证民事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与涉外保证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在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本书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文部分共五章。第一章介绍涉外保证的基本理论,为研究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到第五章涉及涉外保证中三大核心的国际司法问题,即涉外保证管辖权、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及法律适用的限制,以及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结论部分概括了《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的基本观点。涉外保证的特殊性,包括多方当事人、三角型民事关系及多个争议解决机制等导致很多令人困惑的国际私法问题产生。本书提出直接将承认程序并人涉外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之中,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如何在方便当事人诉讼与尊重外法域司法主权两个价值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高效的涉外保证案件审理成为关键问题。
作者简介
张磊,女,祖籍山东,生于辽东省辽阳市,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1997年7月大学毕业分配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在民四庭、民一庭工作,具有15年的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和传统民商事案件审判经验。期间取得中山大学经济法硕士学位(2001—2003)、香港大学普通硕士学位(Master of common law.2003-2004)、武汉法学国际法学博士学位(2005-2010),以及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2011)。
书籍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引言
一、本书的研究对象
二、国内外研究的状况
三、本书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
第一章 涉外保证的若干理论问题
第一节 保证民事关系
一、保证的性质
二、保证责任方式
三、三角型的保证民事关系
第二节 涉外保证民事关系
一、国际私法对保证领域的调整对象
二、保证民事关系涉外性的界定
三、涉外保证与独立保证的比较
第三节 涉外保证的定性
一、涉外保证定性的依据
二、承诺函的定性
第二章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涉外保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一、涉外保证管辖连结因素的多样化
二、共同诉讼导致的主从合同管辖权冲突
第二节 主合同仲裁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二、保证合同有独立仲裁条款的情形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第三节 主合同协议管辖条款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一、合并管辖问题的提出
二、协议管辖条款有效性分析
三、协议管辖条款排他性分析
四、合并管辖制度理论分析
五、我国合并管辖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 主合同无仲裁条款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管辖权规则
一、保证合同无仲裁协议也无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二、保证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形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第五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对涉外保证管辖权的影响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理论评析及各国实践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三、我国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例外规则的构想
第三章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规则
第一节 涉外保证法律冲突
一、涉外保证法律冲突产生的成因分析
二、我国审判实践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一、主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二、主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 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及准据法适用范围
一、保证合同法律适用规则
二、涉外保证合同准据法适用范围
第四章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第一节 涉外保证领域的强制性规则
一、强制性规则的公法性质
二、外汇管制法
第二节 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直接适用的法
一、我国法院排除域外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二、“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的比较
三、法院地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四、外国“直接适用的法”对涉外保证法律适用的限制
第五章 域外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对涉外保证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第一节 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一、域外法院判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二、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
三、主合同域外法院判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第二节 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一、域外仲裁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提出
二、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
三、主合同域外仲裁裁决对主债务的证据效力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作者发表的主要科研成果
章节摘录
三、保证合同有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形 当保证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而主合同中既没有仲裁协议也没有管辖协议时,保证合同选择的法院是否对主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这得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保证合同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情形 在保证合同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我国法院对主合同没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向我国法院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我国法院可将对保证合同享有的管辖权扩张到主合同,将主合同合并管辖。管辖权扩张的理论基础是前文已述及的主合同与保证合同的牵连关系,以及将主合同之诉与保证合同之诉合并审理的必要性。 (二)保证合同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情形 在保证合同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我国法院对主合同享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向我国法院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我国法院对主合同可行使管辖权,但对保证合同没有管辖权。法院应驳回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起诉。债权人应向协议选择的外国法院对保证人提起诉讼。 这样做,可最大限度地达到国内保证人的预期并维护保证人利益。保证人既然选择将保证合同纠纷交由外国法院管辖,法律应保障其从外国法院诉讼程序中获得的预期利益。即使外国法院判决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该外国判决必须经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才能产生执行保证人位于国内财产进而实现代为清偿债务的实际效果。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保证案件中,几乎保证人都位于国内并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笔者建议采用此种做法,可使保证人的财产避免直接被我国法院执行,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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