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金涛 页数:270 字数:228000
内容概要
《商法研究文丛: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制》不仅会推出公司法、证券法等商事部门法中的专题性研究成果,更以商法基础理论及商事审判理论为核心主旨,以期执于基础理论与审判理论的两端,为学界与实务部门提供深层次的体系化研究成果。基于此,我们将本文丛设定为一个开放的出版计划,凡符合该主旨的著作都在欢迎之列。
作者简介
金涛,1966年12月生,江苏淮安人。2010年获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人文法律系系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商法教学研究工作,发表CSSCI、核心期刊论文十余篇,主编《经济法》、《商事法律运用》等作品。
书籍目录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的意义
三、现有研究述评
四、研究的方法
五、本书的框架
六、本书的创新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第一章 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原理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
二、保险资金运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关系分析
一、保险资金运用系统的组成
二、委托投资模式下的资金运用法律关系
三、信托投资模式下的资金运用法律关系
四、直接投资模式下的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关系
第三节 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实与理论基础
一、保险资金运用法律规制的现实背景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制理论
三、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法律制度
第二章 保险资金运用主体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保险投资关系主体的资格规制
一、保险投资人、委托人的资格
二、保险投资受托人的资格
三、保险投资托管人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 保险投资主体的治理结构规制
一、保险公司治理的意义与要求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公司治理结构规制
第三章 保险资金运用行为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及比例规制
一、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渠道)的规制
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比例限制
第二节 保险投资行为的规制
一、投资原则
二、投资行为的审批规制
三、投资行为模式的标准规制
四、禁止的投资行为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
第一节 监管目标与理论基础
一、监管目标
二、监管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模式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机构
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方式、手段与方法
三、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模式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立法
一、《保险法》的监管立法
二、保险资金运用规章 的监管立法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监管立法比较与启示
第五章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一般风险控制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原理
二、保险资金运用的一般风险控制
第二节 不同投资渠道的风险控制
一、债券投资
二、基金与股票投资
三、股权投资
四、不动产(含基础设施)投资
五、海外投资
第六章 保险资金运用规制立法的经济分析
第一节 法规影响评估(RIA)
一、法律经济分析理论
二、法规影响评估(RIA)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RIA分析
一、《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二、《暂行办法》之必要性分析
三、《暂行办法》之有效性分析
四、《暂行办法》之成本效益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负债性资金主要包括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对非寿险业务而言,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则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 从法律性质看,保险资金以货币的形式存在,保险人对其进行占有和控制,并可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因而保险人对其享有所有权。另外,保险资金中的负债性资金总额又是保险人依合同所应承担的或有负债的估算额,且这些负债依性质的不同,需要偿还或支付的期限、额度与比例也不相同,因而要做到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相匹配。这些负债是对社会公众的或有负债,一旦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就成为现实的债务,因而必须依约支付,否则可能危及公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保证这些负债的按时支付就成为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的基本要求。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中的投资性资金,其法律性质与前述资金有所不同。保险产品可以分为保障型保险产品和投资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实施保险产品资金运用分类管理。投资型产品资金运用,应当在财务核算、资产配置、投资管理、证券账户设立、人员配备、资产托管、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保障型产品资金和其他资金的运用管理。投资型保险产品资金运用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保障型产品的保险资金与投资型产品的资金运用在法律性质上是有所区别的。对保障型产品的资金运用,尽管资金属于负债性资金,但其运用仍属于保险公司的自行运用,即是对自有资产进行运用的行为;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在性质上则属于受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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