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郑成良 等 页数:476 字数:342000
内容概要
《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庆系列·上海交大法学文选:法学院成立十周年的纪念》选辑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16篇教师论文(其中中文11篇、英文5篇),集中反映了这个学术群体对法治进展的深度关切和国际化的研究视野。《凯原法学论丛·十周年院庆系列·上海交大法学文选:法学院成立十周年的纪念》内容涉及法治理念。法律职业、社会多元化背景下的法律话语和乡土司法、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责任设定、区域合作法制协调、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共同法律行为、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知识产权、反垄断、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海洋执法、金融信息监管和国际投资法制等法学研究的各领域。
作者简介
郑成良,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社会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代表性论著有:《法律之内的正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权利本位论》、《法治公信力与司法公信力》、《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等。
书籍目录
法律的定位:正义、程序与权利
法律职业主义
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以地位获得理论为视角
行政处罚中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以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为例
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行政协议
“行政行为违法性继承”的表现及其范围--从个案判决与成文法规范关系角度的探讨
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兼析公司契约理论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
竞争法视野的知识产权问题论纲
反垄断私人诉讼困境与反垄断执法的管制化发展
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之检讨
“To Take Law as the Public” Diversification of Society and
Quadrants of Lega! Discourse in China Taday
A Modest Proposal to Amend the Chinese Copyright Law-Introducing a
Concept of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Implications of the Financial Crisis for China's Information
Supervision and Curbing of Financiai Corruption
Policing the Sea and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The Good, the Bad or the Ugly?--A Critique of the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and Competence in Tza Yap Shum v. The Republic of
Peru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准确评估数值和倍率两大类方法的优劣,注重不同调整领域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的恰当选择。相对于倍率式而言,数值式罚款数额设定方式的明显优势是直观清晰,执行便捷,但刚性的数值也使其难以适应时空变化而易导致罚款责任的不合时宜。具体而言: 第一,固定数值式绝对限制了罚款数额的自由裁量权,但依循此式所确定的处罚结果难免僵硬,且割裂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与罚款处罚轻重之间的关联。因此,过于机械乃至呆板的固定数值式一般应被淘汰,至少不宜在资源环保等违法利益受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影响或对社会环境变化较为敏感的领域中适用。如《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第43条规定:“在本市内环线以内新建燃煤锅炉的,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责令停止兴建或者停止使用,并按锅炉的每蒸吨处以五千元的罚款。”在“新建燃煤锅炉”的违法成本既定但由此所产生的违法利益完全可能增加的情况下,此责任条款的原有威慑力无疑将被大大削弱,惩罚和预防违法的功能将受到罚款数额设定方式选择不妥的负面影响。 第二,数值封顶式以封顶之举对罚款裁量权予以刚性限制,使罚款数额不致畸高,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但由于此设定方式无罚款下限,单独使用在理论上极易导致司法和执法适用的巨大差异,难以戒断行政罚款责任追究上的疲软状态,因此,一般仅适合与其他设定方法的配套使用。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1款第2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处……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并罚3000元有据可依,亦属“合法”。 第三,数值保底式的优势是能有效防止罚款数额的不当偏小而导致处罚威慑的不足,但此方式因无最大罚款数额的限制而导致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此罚款设定方式也不宜单独使用,只有在为有效避免因罚款特定基数较低且乘数倍率较小而产生不当执法差异的情形下与倍率式协同使用。如《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53条为确保对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后的建设项目已投产或使用的违法行为施以恰当的罚款处罚,在规定“并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同时,配之于“但不低于一万元”的“数值保底式”以防止罚款数额畸低。 第四,数值数距式的特点是罚款数额的相对确定,以致执法权限的严格控制和裁量权限的适度赋予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协调张力,因此,此设定方式通常适用于应受惩罚性相对较小(如社会公共秩序类)、不易找到用以度量损害数量的基点(如人大政权基层建设类)和违法成本或获利相对稳定不易受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影响(如侨民宗类)等领域的罚款责任追究。当然,此设定方式在违法收益弹性巨大等社会危害性极不确定的情形下,最大和最小罚款数额的限定必将难以匹配罚款责任与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正相关性,因而,数值数距式也不能充分、彻底地满足罚款责任设定中的过罚相当。如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若对短期或者长期强求劳动者超时劳动,对因超时劳动获得较少或者巨大违法收益的用人单位都依“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的话,无疑对其中部分违法者的惩罚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进而难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致“过劳死”的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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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法学文选:法学院成立10周年的纪念》选辑了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16篇教师论文(其中中文11篇,英文5篇),集中反映了这个学术群体对法治进展的深度关切和国际化的研究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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