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童伟华  页数:233  字数:205000  

内容概要

《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财产罪的法益及其展开)》(作者童伟华)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证了财产罪法益的内容,以此为中心探讨了财产罪的对象、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罪、权利行使与财产罪等财产罪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发了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机理。本书对德国、日本的相关立法、判例和学说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对我国财产罪立法、司法解释及各种学说观点进行了深入剖析,从刑民关系的视角提出了《财产罪基础理论研究(财产罪的法益及其展开)》的主张,深化了对财产罪基本范畴的认识。

作者简介

童伟华,男,1971年2月生,湖南岳阳人。1997年6月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毕业。2004年6月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毕业。曾于1
997年8月至1
998年9N在湖南省岳阳市检察院担任公诉人。现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法学院院长助理、法律系主任。著有《受贿罪的构造》(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犯罪客体研究—违法性的中国语境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另外在《刑法论丛》、《法律科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发表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言:刑法对财产的保护
一、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对财产的保护
二、刑法对财产保护的补充性
三、财产的刑法保护基准
四、财产的刑法保护的类型
五、财产罪解释论的基础——财产罪的法益及其意义
第一章 财产罪法益本体论
第一节 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德国刑法学中的财产含义
一、法律的财产说
二、纯粹经济的财产说
三、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四、结论
第二节 本权说与占有说:日本财产罪中的两种法益论
一、不同层次上的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
二、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内容
三、中间说的提出
四、中间说的问题
五、结论
第三节 我国财产罪的法益论及本书的立场
一、立法和司法中的财产罪的法益
二、通说对财产罪法益的解释
三、修正的所有权说之提倡
第二章 财产罪的对象
第一节 财物
一、财物的存在形态
二、财物的价值
三、财物的所有、占有的可能性
第二节 财产性利益
一、有关财产性利益刑事保护的立法
二、财产性利益的含义与分类
三、财产利益与财物的区别
四、财物罪与财产性利益罪的关系
第三章 不法原因给付与财产犯罪
第一节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
一、德国的判例与学说
二、日本的判例与学说
三、问题的根本及分析的路径
四、结论:我国法律规定下的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
第二节 不法原因给付与诈欺
一、德国的判例和学说
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
三、本书的观点
第四章 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第一节 德国刑法中的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一、德国刑事判例和学说中的权利行使与诈欺、恐吓
二、德国刑事判例和学说中的权利行使与盗窃、强盗
第二节 日本刑法中的权利行使与财产犯罪
一、权利行使与诈欺、恐吓
二、权利行使与盗窃、强盗
三、对德、日学说的比较与述评
第三节 我国的学说与本书的主张
一、我国的相关学说
二、本书的主张
第五章 财产罪法益的解释机理——刑民关系解释论的归结
第一节 缓和的违法一元模式——刑民关系视角下财产罪法益解释的基础
一、违法一元论
二、违法相对论
三、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肯定
四、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之适用
第二节 民事法取向模式——刑民关系视野下财产罪法益解释的基本构造
一、民法依存模式与秩序维持模式的对立
二、民事法取向模式的提出及其合理性
第三节 所有权与占有——刑民关系视野下财产罪法益解释论的展开
一、民法中的所有权与刑法中的所有权
二、民法中的占有与刑法中的占有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行政法的保护  财产的行政法保护是各国共同的制度,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的行政法中,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在财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范主要通过两种形式保护财产,一是事前规制,即宣告对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予以处罚以保护国民的财产。二是事后处罚,即对已经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予以处罚来保护国民的财产。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财产保护机能与刑法类似而与民法不同。  此外诸如渔业法、水产资源保护法也保护渔业权、水产资源权等财’产。这类法律主要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国民的财产以及通过行政程序调解财产纠纷保护国民的财产,机能上与民法更为接近。  另外不可忽视的是,行政法律法规中有许多规制经济交易和经济活动的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直接或者间接地保护国民的财产。如有关经济统制的法律规范、物价管制的法律规范,保护国民财产在事实上免受损害。经济统制法规对国民财产权的保护是间接的,同时着眼于保护国民事实上的财产。  二、刑法对财产保护的补充性  如前所述,财产(或者财产权)不是仅仅由刑法来保护。反之,在刑法保护财产之前,首先是由民法及民法的各种附属法来保护财产。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是第一性的保护,此外还有行政法对财产的保护。刑法的作用,主要是作为民法或者行政保护的保障法而存在。在财产保护的领域刑法退居幕后,在稍稍远离第一线的地方发挥作用,理由是:第一,在经济交易和财产交易的领域,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尽可能排除国家的干涉;第二,作为刑法调整手段的刑罚具有“双刃剑”的性质,有利也有弊,谦抑性是刑罚应有的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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