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原理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应用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刘韶华  页数:250  字数:2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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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信托原理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收录了2011年下半年与证券期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法规性文件,并按类别分为证券、基金、期货等。

作者简介

刘韶华,女,河南郑州人,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司法制度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曾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业务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信托法、合同法、公司法。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节 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一、信托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
三、信托与大陆法相关概念的比较
四、大陆法系对信托法的继受
第二节 信托关系中对受益人保护的基本原则
一、受托人的忠诚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
二、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
第一编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闻题的信托法解析
第1章隐名出资法律问题概述
1.1 问题的提出及分析方法
1.2 隐名出资的概念和特征
1.2.1概念的界定
1.2.2 隐名出资形态的基本特征
1.2.3 隐名出资的种类
1.3 隐名出资状态的形成原因——以中国的实践为分析样本
1.3.1 法律规避
1.3.2 企业改制
1.3.3股权信托设计
1.4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合理性分析和正当性评价
1.4.1 法学上的评价指标——私法自治
1.4.2 经济学上的评价标准——经济理性
第2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分析
2.1分析进路
2.1.1 理论预设
2.1.2价值分析和利益衡量
2.2 隐名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2.2.1 英美法的进路: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公司法上的交集和分野
2.2.2 大陆法系的选择:外观主义的坚持
2.2.3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应对之策
2.3 隐名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的内部关系
2.3.1 由显名股东独立行使股东权的信托安排
2.3.2 隐名出资人间接控股之非信托设计
2.3.3 属性模糊的隐名出资协议
第3章隐名出资人的权利及限制——隐名出资协议在公司法制中的效力边界
3.1 隐名出资人对于显名股东的监督权
3.1.1 隐名出资人的知情权
3.1.2 隐名出资人对显名股东表决权的监控
3.2 隐名出资人的撤销权
3.2.1 撤销权的性质
3.2.2 对股份不当处分的撤销权——衡平法上追踪权的改造
3.2.3 对显名股东违反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行为的撤销权
3.3 隐名出资人的受益权的享有、救济和限制
3.3.1 隐名出资人的股份收益请求权
3.3.2 违反信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抗辩
3.3.3 隐名出资人对受益权的处分
3.3.4 隐名出资人对显名股东的解任权
第4章 隐名出资人的法律责任
4.1 瑕疵出资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4.1.1 隐名出资人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合理性
4.1.2 责任类型
4.2 隐名出资当事人债务责任免除之否认——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原则之例外
4.3 公司人格否认情形下隐名出资人的责任
第5章 隐名出资的强制披露
5.1 关联交易中的强制披露
5.1.1 隐名出资形态下关联交易的认定
5.1.2 关联交易中的强制披露及其他规制
5.2 股权转让中的强制披露
第6章 隐名出资法律关系的终结——兼评中国公司法背景下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纠纷解决机制
6.1 隐名出资人向显名股东身份的转化
6.1.1 隐名出资人转化为显名股东的利益诉求的驱动因素
6.1.2 隐名出资人向显名股东身份转化的路径
6.2 隐名出资关系的营业信托化设计
6.2.1 股权信托的构造和公示
6.2.2 营业性信托机构的引入
本编小结
第二编 证券投资基金受益入的信托法保护
第1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1.1 证券投资基金定义
1.2 投资基金形态
1.3 投资基金的法律构造
1.4 信托投资基金制度在我国存在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第2章 信托投资基金管理监控构架对受益人的基础性保障
2.1 信托投资基金的内部保障机制
2.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顾问之间的制衡
2.1.2 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制度
2.2 外部制约监控机制
2.2.1 基金管理的市场准入
2.2.2 基金受托人的行业自律
2.2.3 行政监管
2.3 信托基金的独立性
第3章 契约法理对信托投资基金受益人的保障
3.1 受托人义务的合同法基础
3.2 基金受益人的受益权性质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
4.1 基金管理人的忠诚义务
4.1.1 利益冲突交易的主体
4.1.2 利益冲突交易的种类
4.1.3 利益冲突交易的内部防范和管制
4.1.4基金对倒与忠诚义务
4.2 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4.2.1 注意义务标准
4.2.2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风险的防范
本编小结
第三编 信托法的中国化发展,进路
第1章 概念比较、辨析和制度融合
1.1 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作为信托法灵魂的衡平法则
1.2 善良管理人义务与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1.3 信托关系中受益人的追踪权与物权法上物权追及效力
1.4 信托财产的标记与物权变动的公示
第2章 民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信托案例
2.1
中国拟制信托第一案——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2.1.1 案情
2.1.2 评析
2.2
信托原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河南音像出版社、正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2.1 案情
2.2.2 评析
2.3 信托协议效力之辨——高春惠与叶正杰信托合同纠纷案
2.3.1 案情
2.3.2 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基于商业判断原则的抗辩 除此之外,确定显名股东处理公司事务的行为是否因违反受托义务而造成隐名出资人的经济损失,而赋予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还要遵循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商业判断原则用于对董事经理处理公司事务行为的正当性的辨别,当然也可类推适用于同为受托人的显名股东。商业判断规则通常被这样表述:“如果一个没有盈利或者对公司有害的交易是在董事的职权范围内,由董事本着善意和适当的注意作出的,也即符合商业标准,那么对董事而言,他们将获得商业判断规则提供的以下保护:一是法院运用商业判断规则而拒绝对董事的经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二是如果法院对公司董事的经营行为已经在审查,那么董事可以运用商业判断规则,避免对该经营行为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商业判断规则的核心是对董事是否违反受托义务的评判。美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商业判断的标准。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规定,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者经与作出判断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有正当理由相信其在当时情形下掌握的有关经营判断信息充分、妥当、可靠;有理由认为其作出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的,就应当认为其诚实地履行了义务,对由此发生的合理经营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借助商业判断原则,不仅法院不会介入公司的经营,而且董事也可以避免对公司或者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在很多诉称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而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商业判断规则都为公司董事的决策提供了广泛的抗辩而被法院采纳。显名股东作为隐名出资人的受托人,其受托责任要求其在对公司事务管理时同样也要遵循商业判断规则。鉴于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分析,对于显名股东在商业判断方面的要求应当更为宏观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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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原理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应用》是由刘韶华著,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关于信托法,民事诉讼的研究。《信托原理在民商事法律实务中的应用》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实用性。适用于法学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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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很好的一本书,适合初级和入门者
  •   顶用
  •   本书是国内少数将信托原理应用于民商法领域的书籍,虽然内容尚浅,但是开了个好头,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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