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黄尔梅 主编 页数:280 字数:3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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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了54个经典案例,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案例;第二部分,调节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案例;第三部分,适用量刑情节案例;第四部分,常见犯罪量刑案例;第五部分,二审改判案例。本书从以上五个部分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对加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指导,确保量刑指导意见的正确实施,提高量刑规范化的办案质量和水平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案例
1.如何根据故意伤害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伤害后果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李贵林、于立志、刘海龙故意伤害案
2.如何根据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蒋振华盗窃案
3.如何根据“盗窃数额”和“入户盗窃”事实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潘某令、潘某辉盗窃案
4.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同时具有累犯情节的,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邱某某盗窃案
5.如何根据抢劫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抢劫次数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朱鹏飞等人抢劫案
6.如何根据抢劫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井开军抢劫案
7.如何根据毒品数量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马英强贩卖毒品案
8.被告人同时具有贩卖、运输两种犯罪行为的,如何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胡传平、吴良镇贩卖、运输毒品案
9.持械(枪除外)抢劫事实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黄国平、张雷抢劫案
10.“破坏性盗窃手段”是犯罪构成事实还是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李艺盗窃案
11.“盗窃次数”是确定量刑起点或者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还是从重处
罚量刑情节
——吴毅辉盗窃案
12.“诈骗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徐翠芳诈骗案
13.强奸“残疾妇女”情节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赵明志强奸案
14.殴打、侮辱情节是非法拘禁犯罪的法定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丁某某、黄某某、季某某、郝某某非法拘禁案
第二部分 调节基准刑和确定宣告刑案例
15.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等多个量刑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陈钢故意伤害案
16.未遂情节与累犯、自愿认罪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黄小雨抢劫案
17.未成年犯罪情节与从犯情节及其他多个情节并存时,如何调节基准刑
——张卿、张运精抢劫案
18.同时适用于各罪的量刑情节,如何调节基准刑,如何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曹豪波诈骗、盗窃案
19.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且与被告人罪责相
适应的,可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林德彬抢劫案
20.具有减轻处罚功能的自首情节,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但与被告人
罪责不相适应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李春龙故意伤害案
21.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但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确定宣告刑
——杨毅故意伤害案
22.如何行使10%的综合裁量权依法确定宣告刑
——周强聚众斗殴案
第三部分 适用量刑情节案例
23.如何根据不同的自首情节合理确定调节比例
——黄亚国等人寻衅滋事案
24.如何确定交通肇事犯罪自首情节的调节比例
——刘青青交通肇事案
25.被告人十八周岁前后犯罪的,如何确定未成年犯罪情节的调节比例
——苏兆伟等人强奸案
26.如何确定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的调节比例
——李宾、王振、张磊寻衅滋事案
27.如何确定未遂情节的调节比例
——梅玉顺、徐建盗窃、抢劫案
28.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如何确定部分未遂情节的调节比例
——杨小红盗窃案
29.如何确定被害人过错情节的调节比例
——李中建故意伤害案
30.如何确定前科劣迹情节的调节比例
——白广龙抢劫、盗窃案
31.如何确定坦白情节的调节比例
——李建钊、王金波、谢壮、曾禹抢劫案
32.如何确定退赃情节的调节比例
——邓鱼旺、邓青盗窃案
33.如何确定赔偿损失和被害人谅解情节的调节比例
——周永生故意伤害案
34.如何确定累犯和前科劣迹的调节比例
——韩殿国故意伤害案
35.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袁冬兵、马小亮抢劫案
第四部分 常见犯罪量刑案例
36.交通肇事犯罪如何量刑
——邝俭恒交通肇事案
37.故意伤害犯罪如何量刑
——陈显鹏故意伤害案
38.强奸犯罪如何量刑
——陈立驰强奸案
39.非法拘禁犯罪如何量刑
——唐民兴、张兴非法拘禁案
40.抢劫犯罪如何量刑
——周行、胡露、杜俊抢劫案
41.盗窃犯罪如何量刑
——许林东、施美君盗窃案
42.诈骗犯罪如何量刑
——王天航、符玉精诈骗案
43.抢夺犯罪如何量刑
——赖小国抢夺案
44.职务侵占犯罪如何量刑
——傅勇伟职务侵占案
45.敲诈勒索犯罪如何量刑
——甘滔滔敲诈勒索案
46.妨害公务犯罪如何量刑
——杨春刚妨害公务案
47.聚众斗殴犯罪如何量刑
——张海猛聚众斗殴案
48.寻衅滋事犯罪如何量刑
——黄凯寻衅滋事案
4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如何量刑
——金小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5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如何量刑
——唐彬、李仕军运输毒品案
第五部分 二审改判案例
51.一审法院适用量刑情节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邹迪故意伤害案
52.一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不当,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宗友交通肇事案
53.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主从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韩思军等敲诈勒索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林,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立志,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2005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8年6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2008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10月24日止。2010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海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8月6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贵林、于立志、刘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5日,被害人刘兵勇、单清松等人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周路8179号上海浩立实业有限公司,因讨要车辆被砸赔偿款与李广东(另案处理)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其间,被告人于立志、刘海龙等人将刘兵勇、单清松等人拖拉进公司院内,被告人李贵林与李广东持棍殴打刘兵勇、单清松等人,致刘兵勇脾破裂、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左下肺挫伤等,致单清松迟发性脾破裂、胸外伤、左侧气胸、左肺挫伤等。经鉴定,刘兵勇、单清松伤势均构成重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庭审理过程中,李贵林、于立志、刘海龙三人均自愿认罪,且三人的家属已对被害人的损失全额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林、于立志、刘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立志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依法撤销假释,予以数罪并罚。本案中,李贵林系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直接加害者,系主犯,于立志、李海龙拖拉被害人,客观上配合了李贵林等人的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由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李贵林酌情从轻处罚,对于立志依法从轻处罚,对刘海龙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贵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于立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2005)浦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于立志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七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刘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亦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二、主要问题 如何根据故意伤害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伤害后果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三、量刑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故意伤害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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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案例指导》由最高人民法院黄尔梅副院长担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三庭庭长戴长林担任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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