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 作者:舒扬 编 页数:203 字数:3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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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舒扬主编的《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由对司法考试有深刻研究的多名诉讼法老师共同编写而成,全书分为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板块,每一板块都是编者长期经验的总结和对其研究专业在司法考试中的规律反复验证、研究的结晶,力求每一诉讼法部分都能做到完整覆盖考点、结构系统清晰、重点突出、例题配置精到、图表直观准确形象。
本书将三大诉讼法可以加以比较的部分进行逐一比较,共有十九讲,前十五讲是对三大诉讼法各知识板块的比较,后四讲是对三大诉讼法的关联部分和各自独特的内容进行考点介绍和局部比较,以求考生能借助本书对三大诉讼法的考点内容全面、完整、宏观地掌握,同时加强对三大诉讼法具体知识点的理解与记忆。
书籍目录
第一讲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第二讲 三大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回避制度
第三节 公开审判
第四节 两审终审原则
第五节 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讲 三大诉讼法的管辖
第五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第三节 刑事诉讼当事人
第四节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五节 三大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第六节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第六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种类与分类
第二节 证明
第三节 提供证据、调查取证、证据保全
第四节 质证、认证
第七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讲 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 排除诉讼妨碍的强制措施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第九讲 三大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立案
第三节 侦查
第四节 审查起诉
第五节 三大诉讼中的一审普通程序
第六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第十讲 三大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第十一讲 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二讲 三大诉讼所共有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延长审限
第二节 撤诉、缺席判决
第三节 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
第十三讲 三大诉讼案件的裁判
第一节 判决
第二节 裁定
第十四讲 三大诉讼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执行的具体问题
第三节 行政诉讼中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四节 刑事诉讼执行
第十五讲 涉外诉讼
第一节 涉外诉讼
第二节 司法协助
第十六讲 关联诉讼处理
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二节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 调解程序
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制度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中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二节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笫三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概念
第五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六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七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八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十九讲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
第一节 刑事自诉
第二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第三节 核准程序
第四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五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六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七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概述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范围,也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行政、刑事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及仲裁法在这一部分的考查重点是民事诉讼和仲裁管辖的关系和选择。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的处理,法院对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后针对仲裁协议存在的各种情况作出的处理,均是重要考点。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审查权、仲裁的范围,也都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重要内容。 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频繁考点。例如2011年的多选题第80题,任选题第97题,以及卷四案例分析题的第3小题,均系直接考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复习中应当重视。我国自加入WTO以后,涉外行政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都纳入行政诉讼,从而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行政诉讼法以及第98条解释的规定以外,涉外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其他案件,以及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都是这些年司法考试的重点。 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刑事诉讼与之相对应的是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解决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立案管辖需区分各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不同及交叉之处。对立案管辖的掌握,尤其需要掌握检察院、法院管辖的案件(在掌握的过程中注意各自管辖的案件的特点),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主要注意《六机关规定》第1-3条所涉及的几类案件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立案管辖的考查常常隐蔽在对于其他考点的考查中,应注意小心辨别。 二、基本比较点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为标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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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3大诉讼法比较19讲》全面体现了2012年大纲要求,完整解读最新《刑事诉讼法》,洞悉三大诉讼法命题规律,深刻剖析了三大诉讼法制度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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