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马宁  页数:312  字数:310000  

内容概要

  《董事责任保险研究》从董事责任保险基本法理、董事责任保险当粤人与关系人、董书责任保险标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董事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以及公司破产情形下的董事责任保险特殊问题六个方面,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与具体规范作了较详尽地论述,力图藉此构建该制度体系化的保险法学理论框架,并为公司法学者探索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努力提供详尽可信的论据。

作者简介

马宁(1975-),男,汉族,陕西成阳人,2009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保险法学、破产法学。近三年来,在《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编教材一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项。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董事责任保险基本法理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一、董事责任保险内涵之确定
  二、董事责任保险外延之明晰
 第二节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起源及其背景
  二、董事责任保险危机:表现、起因与应对措施
  三、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传统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价值及其局限性
  二、新思路下的新价值:董事责任保险人担当公司治理水平监督者
  三、新价值的实现前提: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水平关联性分析
  四、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与购买原因
  五、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水平评估
  六、董事责任保险新价值的实现
第二章 董事责任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投保人
  一、公司为董事与高管投保的保险利益合规性评析
  二、公司为董事与高管交纳保险费的正当性基础评析
 第二节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人类型
  二、传统形式的董事责任保险人:个人保险商联合体
  三、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催生的非典型性保险人
 第三节 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范围确定的逻辑思路
  二、董事责任保险基本被保险人范围的明晰
  三、以基本被保险人范围为基础考量应否做时间上的扩充
  四、以基本被保险人范围为基础考量应否做空间上的扩充
 第四节 董事责任保险第三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取向:向传统责任保险理论的回归
  二、第三人因董事责任保险的存在而间接受益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责任保险标的
 第一节 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董事对公司本体承担的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
  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四、可为保险标的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公司对董事的补偿责任
  一、公司补偿的法律性质
  二、公司补偿法律规范分析
  三、公司补偿保险条款之运作机制
  四、公司补偿保险条款本土化困境剖析
 第三节 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证券赔偿责任
  二、其他可为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表现形式与类型区分
  一、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表现形式
  二、责任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三、事故型保险合同与索赔型保险合同
 第二节 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时责任的可分性
 ……
第五章 董事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六章 公司破产情形下的董事责任保险特殊问题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导论
第一章 董事责任保险基本法理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内涵与外延
  一、董事责任保险内涵之确定
  二、董事责任保险外延之明晰
 第二节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起源及其背景
  二、董事责任保险危机:表现、起因与应对措施
  三、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传统视角下的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价值及其局限性
  二、新思路下的新价值:董事责任保险人担当公司治理水平监督者
  三、新价值的实现前提:股东诉讼与公司治理水平关联性分析
  四、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机制与购买原因
  五、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水平评估
  六、董事责任保险新价值的实现
第二章 董事责任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投保人
  一、公司为董事与高管投保的保险利益合规性评析
  二、公司为董事与高管交纳保险费的正当性基础评析
 第二节 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保险人类型
  二、传统形式的董事责任保险人:个人保险商联合体
  三、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催生的非典型性保险人
 第三节 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被保险人范围确定的逻辑思路
  二、董事责任保险基本被保险人范围的明晰
  三、以基本被保险人范围为基础考量应否做时间上的扩充
  四、以基本被保险人范围为基础考量应否做空间上的扩充
 第四节 董事责任保险第三人
  一、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取向:向传统责任保险理论的回归
  二、第三人因董事责任保险的存在而间接受益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责任保险标的
 第一节 董事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董事对公司本体承担的责任
  二、董事对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
  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
  四、可为保险标的的其他责任
 第二节 公司对董事的补偿责任
  一、公司补偿的法律性质
  二、公司补偿法律规范分析
  三、公司补偿保险条款之运作机制
  四、公司补偿保险条款本土化困境剖析
 第三节 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证券赔偿责任
  二、其他可为保险标的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
 第一节 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表现形式与类型区分
  一、董事责任保险合同表现形式
  二、责任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三、事故型保险合同与索赔型保险合同
 第二节 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时责任的可分性
 ……
第五章 董事责任保险人的给付责任
第六章 公司破产情形下的董事责任保险特殊问题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董事责任保险危机:表现、起因与应对措施 (一)董事责任保险危机的表现 从1984年年底开始,北美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开始发生剧烈变化,保险费用急剧上升,许多保险人退出此一保险市场,这种现象被许多学者称为董事责任保险危机。分析相关资料可以发现,北美地区的董事责任保险危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董事与高管遭受的索赔概率与频率急剧增加;根据美国瓦森瓦特公司的前述报告揭示的数据,在财富杂志(Fortune)认定的美国最大的1000个公司中,每个公司在1977-1985年期间,其遭受索赔的概率为40.7%,遭受索赔的频率为0.908;而1969-1977年期间,这一数字仅为20.6%和0.306。1973-1981年则分别为27.4%和0.473。 其二,董事责任保险费迅速增加;根据美国瓦森瓦特公司的前述报告揭示的数据,在美国,资产为25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7276美元,1987年则达到30530美元,增加了320%;资产为1亿美元至1亿5000万美元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6004美元,1987年则达到54263美元,增加了804%;资产为6亿美元至10亿美元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美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14653美元,1987年则达到128972美元,增加了780%;而在加拿大,资产为2500万加元至1亿加元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加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4713加元,1987年则达到31516加元,增加了569%;资产为1亿加元至4亿加元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加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7209加元,1987年则达到29150加元,增加了304%;资产为10亿加元以上的公司,若保险金额为500万加元,1984年时的保险费为19308加元,1987年则达到60141加元,增加了211%。 其三,保险人修改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限制自己承担的保险责任;许多保险人通过添加除外责任条款、缩短扩展报告期、缩短承保期限、增加自负额、限制被保险人资格的方式来限制自己可能承担的保险责任。第一,根据美国瓦森瓦特公司的前述报告揭示的数据,1984年,加拿大和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单中,都未添加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责任条款,而到1987年时,两国这一比例分别达到了37%和28%;1984年,加拿大和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单中,都未添加企业并购除外责任条款,而到1987年时,两国这一比例分别达到了11%和14%;1984年,加拿大和美国有59%和47%的董事责任保险单中添加了环境污染除外责任条款,而到1987年时,两国这一比例分别达到了91%和78%。第二,在1984年,美加两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单中通常都规定了12个月的扩展报告期,而到1987年时,这一期限大都被缩减为90日以内;所谓扩展报告期,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将遭受索赔的事项在保险期间结束后通知保险人的额外增加的有效期间,若超过此一期间被保险人仍未履行报告义务,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1984年时,美加两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一般为3年,到1987年时,出于谨慎考虑,许多保险人将保险合同承保期间缩短为1年,以便能经常对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进行评估,进而决定是否继续承保。第四,1984年的时候,加拿大董事责任保险中董事与高管个人赔偿责任保险部分的平均自负额为4812加元,1987年时,这一数字已上升到6456加元,增长了34%;公司补偿责任承保范围的平均自负额1984-年为42052加元,1987年时这一数字竟已上升到406833加元,增长了867%;而在美国,1984年的时候,董事责任保险中董事与高管个人赔偿责任保险部分的平均自负额为4989美元,1987年时,这一数字已上升到8047美元,增长了61%;公司补偿责任承保范围的平均自负额1984年为46511美兀,1987年时这一数字竞已上升到649947美元,增长了1297%。第五,许多保险公司在危机爆发后即开始限制被保险人的资格,例如,许多高风险行业的公司,如从事金融、教育、公用事业的公司被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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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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