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卞琳  页数:204  字数:2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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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1937年抗战爆发前的10年间,以孙中山的宪政思想和训政理论为背景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立法体制,体现出明显的训政色彩,从而使其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独一无二的立法体制。
  作者将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的立法体制作为一种制度类型和制度体系进行研究,对孙中山、胡汉民和蒋介石等影响这一时期立法的几位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和观点进行了分析,对当时特殊的党内立法系统(中执会、中常会、中政会)和国民政府立法系统(立法院和其他参与辅助性立法的各院)以及地方立法主体的构成、权限与相互关系也作了剖析。不仅研究了这一时期立法体制的运行情况,而且将其与前后不同时期的情况作了比较;不仅分析制度性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力求解剖个案,通过使用统计数据、精英言论、当权者的讲话、历史文件、报纸杂志等材料来说明立法程序的运行实态;不仅比较客观地评价了这一时期立法体制运行的情况和立法的成果,而且对这一立法体制的发展与变异,包括逐步走向专制与独裁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通过多方位立体式的研究,向读者展示“黄金十年”的立法格局,探讨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

  卞琳,1973年生,江苏省靖江市人。1989~1993年就读于苏州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2001年就读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博士学位。1993~1998年,就职于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01年于华东政法大学任教。
  现为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主要从事公法基础理论的教学与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发表《重构依法行政意识的培育机制》、《论立法程序中的利益表达机制》、《论回避在立法程序中的有限性与现实困境》等论文十余篇。参编教材《立法学教程》(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与图表》3部。参与《完善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研究》、《行政规划研究》、《司法鉴定法立法研究》国家级课题3项,《上海市地方性教育立法整体框架研究》、《非营利组织赢接登记非编事业单位研究》省部级课题2项,主持校级项目《立法听证研究》1项。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建构
一、制度背景:从移植议会制度到改造议会制度
二、训政前期立法体制形成的理论基础
三、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形成过程
四、训政前期的立法成果
五、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的特征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分解
一、制定法律的立法主体
二、次级立法主体:行政院、监察院、考试院、司法院以及院以下各部会
三、具有特定身份的个人:对立法的直接影响主体
四、地方立法主体
五、训政前期立法主体结构的特点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权限划分辨析
一、国民党内部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配置
二、中政会与立法院的立法权限划分
三、命令权:其他各院、部、委立法权限的集中体现
四、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
五、结论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程序运行展示
一、民国时期对于立法程序的理论研究和早期实践
二、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
三、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的立法程序——命令的制定程序
四、院以下各部、委的立法程序
五、地方立法程序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后期立法体制的转变与发展
一、《五五宪草》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规定及评价
二、《期成宪草》中关于立法体制的设计
三、政协《宪草修改原则》的立法体制
四、《中华民国宪法》中的立法体制
五、1937年以后国民政府立法体制的实际运作概述
余论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然而,历经和平的国会请愿及激烈的革命才争取而来的议会制度,在中国试行伊始便遭到了失败的命运。从第一届国会曲折复杂的经历即可看出议会制度在中国的艰难。第一届国会前后拖延了12年之久,两次因被解散而中断,且一再出现变种,在北京共存在约4年,直至1924年11月24日才最终结束。由于它是根据《临时约法》经选举而产生,标志着民主共和,在当时有一定的权威,所以任何摧残、解散、收买和篡夺的行动,都被视为“非法”。各种政治力量也都纷纷打出过护法、护宪、维持法统、恢复法统等旗号,围绕国家议会的合法名义、组织形式、职权行使、立法活动等方面的斗争也逐渐趋于复杂化。国会成立后的13年间,所谓国家立法机关的流变大致如下:政治会议、约法会议、参政院、国民代表大会、国会第二期常会(第一次恢复民元国会)、国会非常会议(广州继续民元国会)、临时参议院、新国会(第二届国会、安福国会)、国会第三期常会(第二次恢复民元国会)、善后会议、临时参政院、国民代表会议。其间宪法除《临时约法》外,又有《天坛宪草》、《曹锟宪法》;宪政体制更是变动频频,既有责任内阁制、大总统制等制度设计,义出现府院之争、议会与政府的对峙等实际争端。1926年4月,由于政局恶化,段祺瑞下野,国民代表会议流产,宪法未能产生,正式国会因之不能再次成立,国家进一步陷于纷乱状态。法统随之废弃,国会从此退出了中国的历史舞台。 北洋政府时期的立法活动在一段时期内也有所发展。这主要是在袁世凯时期,经过袁的努力行政效力得以提高,社会秩序得以维持,法律体系也有所建立。尤其在1914年和1915年间,国家立法活动迅速展开,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派系军阀的斗争,使得议会的命运多舛,其发展不断被打断。每一次政变,即有非法机关制定诸种法律,“但不旋踵,即归消灭”。立法活动成为各派军阀上演政治闹剧的道具。 从晚清资政院的设立到民国国会被解散,正是西方议会制度在中围从移植到最终遭到失败的过程,期间也意味着中国现代立法活动的开端。“我国之有立法运动即采用代议制”。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大多以议会为核心而展开,但随着议会政治移植的失败,以代议机关为核心的立法活动旋即遭到挫折。由于当时中国政坛掌权者频频易主,政权体制如走马灯式地不断转换,因此完整的立法体制并未形成。而议会制度移植失败的结果,在思想界表现为一场大讨论自此爆发,各种改造议会制度的设计方案纷纷出炉;在制度上,则使得一度与代议制紧密相连的民国立法体制在日后的重建与发展中逐步偏离了西方议会制度的轨道,以至于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体制建构过程中,彻底放弃了任何民意机关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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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立法体制研究(1928-1937)》介绍了在中国近代立法史上,南京国民政府在1928年五院制建立至1937年抗战爆发之前的10年间,取得了堪称辉煌的立法成就。其效仿欧洲大陆法系的模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部门,有关法律概念、原则和规范以成文法典的形式,形成了完整的“六法体系”,在法律内容、价值观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均获得了一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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