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保障研究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何文杰 等著  页数:333  字数:252000  

内容概要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保障研究》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务法人理论为指导、以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为依据来对事业单位改革定调,以引入竞争机制、提升效率为宗旨来设计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合同立法方案,以生产力标准和按劳分配原则来设计公益类事业单位职工的绩效工资和工资保障及其立法方案,以公平和促进社会和谐理念来设计国民年金、职业年金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联动方案及其相关立法方案,以减少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冲突为理念来设计人事争议仲裁立法方案,以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思路来设计公益类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及其立法方案。

作者简介

何文杰,男,汉族,1973年生,甘肃泾川人,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合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一些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编教材两部,出版专著三部,主持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和财政厅项目各一项。部分科研成果获甘肃省第十届、第十一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2006年度甘肃省高等学校社科成果一等奖等奖励。
刘晓霞,女,汉族,1970年生,甘肃天水人,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从事民商法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编教材三部,出版专著两部,主持甘肃省教育厅项目等三项,获甘肃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两次。
张永来,男,汉族,1970年生,甘肃会宁人,现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长期从事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科研工作,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参编教材两部。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及其立法保障概述
第一章 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概述
第二章 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保障概述
第二编 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相关立法保障研究
第三章 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概况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四章 国外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特征与经验借鉴
第五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框架设计
第六章 中国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法律课题与立法建议
第三编 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他改革及相关立法保障问题研究
第七章 人事制度改革及聘用合同立法问题研究
第八章 绩效工资制与职工待遇保障改革及其立法问题研究——以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为视角
第九章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及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第十章 公益类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改革及其相关立法问题研究——以教育公益服务类组织为例
附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主要涉及法人自主权的落实、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六个方面的内容。诚如俞路所指出的那样,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是科学分类、支撑是理论构建、重点是体制机制、方法是积极稳妥、保障是法制建设。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事业单位的改革必然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改革,改革的成果必须用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 改革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也许有人要说,目前的改革尚处于政策指导下的阶段,改革具体措施会根据改革的进展而变化和不断优化,法律目前尚无所作为,待改革结果确定后再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对此意见笔者不敢苟同,理由如下:首先改革不是从现在才起步的,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进行了30年左右的时间了,这些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共识的做法和制度,这些做法和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和事业单位的有序发展;我们的改革并不是从零起步的,法律对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规范并不是在改革结束后才启动的,恰恰相反,法律对事业单位各项制度的规范往往早于改革或与改革同步,随着改革的进展,那些与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法律急需修改或废止,那些不完善的法律需要继续予以完善,而那些空缺的法律则急需制定出来;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事业单位制度建设和法制建设一直就比较薄弱,属于被淡忘的角落,规模如此庞大的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仅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少数几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规范,其他如编制、福利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多以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不仅内容不全,而且立法位阶低、权威性差,立法严重滞后。事业单位与企业、机关相比,其法制建设极其落后,这一方面与事业单位的改革进展有关,另一方面与人们对事业单位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统一、不清楚有关,当然更与历次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没有及时被法律确定下来有关。我们应该以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大力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建设。当然加强事业单位法制建设并不仅仅等于急于立法,更包括已有法律的废止、修改和完善。对于需要制定法律的事项,也要边改革边研究,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成为法律规范,一时还不够成熟不宜成为法律规范的,可以先形成政策文件,在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待其成熟后再上升成为法律规范。 事业单位法制建设应着力构建中国特色事业单位制度体系并尽可能使之法制化。这个体系可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次是《事业单位组织法》,主要明确改革后事业单位的性质、定位、权利义务、创设撤销、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救济途径等基本原则和方向,使之成为事业单位各项具体制度的根本依据;第二层次是与组织法相配套的单项制度条例或规章,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编制管理、收入分配、财政保障、财务管理、人员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登记管理,这些法规与组织法相呼应,主要将组织法中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使各项制度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第三层次是针对具体问题的政策文件,如明确推进管办分离、法人治理的具体措施,人员分流安置和单位转制的优惠政策,总结推广地方和部门经验做法。这些政策文件与组织法、单项制度法规一起构成了中国特色事业单位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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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保障研究》目的在于引起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讨论,进而掀起一股对该领域进行研究的热潮,以期能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方面,在保护改革对象合法利益方面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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