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编 页数:823 字数:1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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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最新增补版)》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至五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至2008年所有各集的合订精编本。《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实际工作中的需要,我们在已出版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基础上,精心汇编出版《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最新增补版)》自2009年10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好评与认可,此次增补版增加了2009年至2011年《刑事审判参考》的相关内容,为了便于读者使用和阅读,版式也作以调整。 在汇编的过程中,我们将1999年至2011年出版的各集《刑事审判参考》的内容重新分类,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审判实务释疑
实务探讨
热点问题
疑案争鸣
大案传真
裁判文书选登
附:高法公报案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基本粟情 被告人王胜平,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响水县张集乡圩角村五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2日被逮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胜平犯抢劫罪、强奸罪和盗窃罪,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1999年10月某日夜,被告人王胜平伙同张海浪(已判刑)骑摩托车到滨海县大套乡大套村欲行盗窃时,王胜平发现该村一果园两间小屋内仅睡有两少女,即提议入室强奸。王、张二人遂拨开门锁入室,以“如敢喊就把你们杀掉”相威胁,被害人因害怕而未敢反抗,王胜平在床上,张海浪在地上分别对两女实施了奸淫。 2000年1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胜平伙同张海浪骑摩托车到滨海县天场乡陶河村五组境内窃得被害人蒋国友、孟来梅家共50余只鸡后,张海浪在偷自行车时被人追赶落塘逃跑,王胜平在大塘边等张海浪时,用随身携带刀具对追赶其的人刺戳一刀,致被害人蒋国友因胸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王、张二人在村外会合时,王将以刀戳人之事告诉张海浪,并将刀上血迹洗掉。 1999年至2002年,被告人王胜平先后伙同张海浪、宋雅才等人在响水县盗窃作案12起,窃得各类财物价值人民币5691元。 被告人王胜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强奸、盗窃犯罪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此部分指控未提出不同意见。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胜平犯抢劫罪,王胜平辩称,其未去过本案抢劫犯罪的现场,在侦查期间对抢劫罪作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诱供所致。其辩护人提出,作案凶器未找到,指控王胜平犯抢劫罪的证据基本上是间接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锁链,认定王胜平犯抢劫罪的证据不充分。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胜平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强奸罪、盗窃罪。对于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王胜平犯抢劫罪的指控,因未能出示证明被告人王胜平实施抢劫作案的直接证据,且被告人王胜平又矢口否认,故认定其犯抢劫罪并致人死亡的证据不足,对公诉机关就被告人王胜平犯抢劫罪的指控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3年11月17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胜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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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4:侵犯财产罪(增补版)》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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