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 编 页数:817 字数:14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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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指导案例】分类汇总了已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和裁量刑罚等方面具有研究价值的典型案例,详细阐明裁判理由,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具体的指导和参考。【刑事立法、司法规范】与相应案由指导案例配套的刑事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刑事司法文件。【审判实务释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解答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题论谈】由司法实务部门的权威专家就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些常见疑难问题进行探讨。【经验交流】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刑事司法规范性文件及其背景说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于某些问题的处理政策和意见等。【问题探讨】刊登相关学者与司法人员的研究文章,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提供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编辑部答疑】编辑部解答读者在刑事司法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裁判文书选登】选择典型裁判文书进行刊登于评析,展现法官智慧,指出不足,促进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书籍目录
指导案例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审判实务释疑
经验交流
大案传真
裁判文书选登
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指导案例及高法公报案例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林,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2月16日被逮捕。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林犯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被告人李林在某市某夜总会工作时认识了被害人陈丽文,二人经常在酒店、宾馆同居一室。2000年1月1日晚,陈丽文约李林到某市华厦大酒店大黄蜂卡拉OK厅玩。次日凌晨5时许,李林乘陈丽文驾驶的佳美牌小轿车离开华厦大酒店。途中,陈丽文要求李林下车,二人发生争执,李林即产生杀陈的念头,遂在车前排右座位上用双手紧扼陈的颈部,致陈当场死亡。李林在被害人身上搜走人民币2300元及摩托罗拉3688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4892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李林驾车途中撞倒骑自行车的刘某某,又撞上范某某驾驶的出租小汽车后,在大沙头三马路弃车逃走。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因小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即用手紧扼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李林在杀人后取走财物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不当,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林致1人死亡,后果严重,论罪应处死刑,鉴于其犯罪时刚满18周岁,故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0年9月15日判决:被告人李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以没有杀人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漏定抢劫罪,导致对被告人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 某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在二审开庭时派员出庭。其出庭支持抗诉的人员在开庭时又当庭提出“被告人李林犯故意杀人罪不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应判处死刑;李林杀人后取财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意见。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林因小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竟用扼颈的手段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特别严重;李林杀人后窃取被害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亦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李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程序合法;但李林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又不具备法定的从轻情节,原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未认定李林杀人后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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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增补版)》按照刑法分则各章各个罪名进行划分,将相同案由的指导案例、刑事审判政策等汇总到一起,并对部分内容提炼与归纳了法律适用要点与阅读提示,标注在画波浪线的文字下方,方便读者在具体工作中使用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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