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叶传星 页数:446 字数:388000
内容概要
《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检讨》主要从社会转型和法律治理这两个角度展开问题,在社会转型进程中讨论法律治理的经验与不足,在法律治理变迁中探讨其对社会转型的回应和政策指引。
书籍目录
前言
上编
第一章 我国法律治理转型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全能主义政法治理的基本理路
第二节 全能主义政法治理的危机
第三节 现代化转型背景下的法制改革
第二章 法治理念在当代中国的展开
第一节 法治概念的多重含义
第二节 当代中国对法治理念的接纳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法律治理中的国家主义
第一节 国家建设与国家主义法律观
第二节 作为国家建设的立法运动
第三节 作为国家建设的司法改革
第四节 法治建构中的国家权威
第四章 法律治理中的发展主义
第一节 市场化进程与法律治理
第二节 社会建设与法律治理
第三节 不平衡发展与法律治理
第五章 法律治理的渐进主义
第一节 法制改革中的“双轨并行制”
第二节 法制改革的试验主义
第三节 法律意识形态的连续性及其变迁
第四节 法律治理渐进主义的利弊
第六章 小结:法治的“中国经验”
下编
第七章 社会转型新时期的治理困境
第一节 社会矛盾集中爆发期的来临
第二节 正式制度的供应不足
第三节 非正式制度的供应不足
第四节 应对转型危机的治理方向
第八章 以人本发展观统领法治
第一节 以自由看待发展
第二节 发展理念下的法律人本主义
第三节 以法律促进社会平等和自由
第九章 以宪政建设带动法治
第一节 宪政建设作为依法治国的核心
第二节 完善基本人权体系
第三节 设置宪法法院的法治意义
第十章 以民主建设推进法治
第一节 人本社会主义视角下的民主理念
第二节 执政党的民主法治化
第三节 通过民主强化国家权威
第十一章 以践行共和引导法治
第一节 提升国家与法的公共性
第二节 以共和理念涵养公民精神
第三节 迈向协商沟通的法律治理
第十二章 结语:迈向和谐主义法治观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基于对人的情感因素、非理性因素等的警醒,基于对依照规则行事的人性本能的洞察,也基于对政治中的兽性因素的控制愿望,人们逐步认识到,个人专横是政治统治中的兽性因素。而法治的重要性在于反对政府的这种专横权力,打造一种稳定的政府统治方式。这种统治以和平代替血腥,以理智代替任性,以众人智慧代替个人德性,以法律的权威代替直接暴力。 (三)法治是一种依靠规则治理的事业 现代政治的理想治理方式是,治国依靠规则,而不是依靠直接的暴力,是要实现权力的规则化、权力的权威化以及规则的国家化。当然,在这种规则治理的事业中,法治有一种超越政治国家治理的趋势。法治在这里也展示了其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的可能性。 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是,对人类依靠规则而行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论证。[2]自然界与意志世界的划分,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的划分,是人的行为自主和受规则节制的一个基本条件。法律规则所构成的世界是一个理性的世界,一个想象的世界,法治是建构世界和人生的意义的一种方式。规则之治理,建立在人赖以生存的两个世界的划分的基础上,它是在人的意志世界中展示人的理性的一个过程。人有判断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理性,也有一种放纵自己的侵略和攻击本性,人的行为自由本性和人的社会合作性。人的服从规则的本性以及冲破规则的本能冲动等,都是认识人类社会可以获得依靠规则治理问题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规则对于权力的约束,规则对于人类行为的控制,既是必要的,又是可能的。人有破坏规则的本性,也有服从规则的本性。对规则的服从,既基于人的社会的本质(如人是文化动物、社会动物等说法都表明人是被特定文化和社会所塑造的),也有来自功利主义的考虑。 规则之治理不是孤立的法律事件,它是一个体系化的过程。它需要国家的介入,需要制度性机构的配合。将规则之治理看做一项事业,是将规则之治的过程化。这内含着对于不同规则效力的排序,蕴含着国家性规则的优先性,也蕴含着规则的制度化的必要性。 (四)尊重法的至上性 现代法律首先表现为一种高度复杂和精致的规则体系。法律是政治权力游戏的一种规则,也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一种规则。通常,意味着法的至上性。法的至上性首先是政治意义上的,然后是规意义上的。也可以更具体地划分为,法在政治意义上的至上性和法意义上的至上性。所谓政治上的法至上性,是说法参与塑造国家的法性基础,政治权力行为应当在法律所容纳的范围内。法律既肯定了政治的界限,也肯定了政治的正当性。在现代法治背景下,政治有从法律的一面,需要实现政治的法律化,借助于法律而完善政治的合法性。而法也借助于政治而真正拓展为一种普遍的政治原则。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性,则是强调法律规则相对于习俗、伦理、宗教等方面的规则而言,具有至上性和优先性。对于法的至上性的这种划分,实际上包含着法和法律的二元划分。我们不同意西方关于自然与实证法的截然二元划分,但是在法体系内部也应该包含法和法律的划分。现代法治在鼓吹法的至上性的时候,会自然导致一种实证主的趋向,也造就了法治内部的实质主义法治与形式主义法治之间、法和法律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 总之,在治国方略意义上的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政治理念或者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固然是法律体制内部的服从规则的事业,但首先是政治的,是政治共同体游戏所奉行的原则。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原则是超越法律的,而不是由法律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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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中的法律治理: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理论检讨》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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