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郑可悌 编 页数:596 字数:1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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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作者:郑可悌)以其新面目出版上架后,因其编纂的科学性和应用的用性,日益受到各行法律人士及各界社会人士的认可和欢迎。故应广大读者要求和法律出版社之约,予以修订再版。
《全书》出版后的一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先后颁布了8个司法解释文件,其中有多个是对《刑法修正案(八)》具体适用的解释及相关罪名的确定、修改;还有对诈骗罪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重要文件。至此,《全书》共辑人自“97刑法典”修订之后,至2012年2月颁布的的刑法法律和立法、司法解释文件194件,及72件相关的参考性法律文件。
书籍目录
总 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
分则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9.25)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4.10)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 第一条 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节减 刑 第七十八条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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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最新修订版)》是《刑法分解实用全书》的姊妹篇,集1996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的全部正式立法﹑司法解释文件和重要的参考性文件。在保留刑诉法典原有结构及条文的基础上,逐条编入其后全部补充﹑修正及正式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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