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崔建远 法律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崔建远 页数:549
内容概要
《准物权研究(第2版)》是崔建远教授在准物权领域研究的集大成之作。第一版刊行后,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并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 本次新版,作者结合新观点、新思路以及新立法,深考精思、发微抉隐,系统论述准物权理论及制度。一方面,对准物权的性质、物权效力、取得、转让及消灭等进行深度解读;另一方面,对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每一种准物权进行细致阐释。此外,作者亦对前版引起的一些学术争鸣作出回应,对立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作出思考。全书读来创见迭出、视角前瞻,极具理论和实践指引意义。 《准物权研究(第2版)》既适于作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必备读本,也适于作为相关实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指导用书。
作者简介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等论文。其中,《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臬奖一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准物权的概念分析 第一节准物权的界定、类型与性质 第二节准物权的客体及其特殊性 第三节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及其特殊性 第四节准物权的私权性与公权性 第二章准物权与相关物权的比较分析 第一节准物权与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准物权与土地使用权 第三节准物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节准物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第五节准物权与海域使用权 第六节准物权与相邻权 第七节准物权与地役权 第三章准物权的取得 第一节准物权取得概述 第二节准物权产生于母权 第三节准物权由行政许可或特许“催生”、“准生”与确认 第四节准物权取得的公示与公信 第四章准物权的转让 第一节准物权转让概述 第二节准物权转让与法律障碍 第三节准物权转让的立法论 第四节无权转让 第五章准物权的物权效力 第一节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准物权的排他效力与优先效力 第三节准物权的请求权 第六章准物权的消灭 第一节准物权消灭概述 第二节准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七章矿业权 第一节矿业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矿业权的客体 第三节矿业权的主体 第四节矿业权的设立 第五节矿业权的期限 第六节矿业权的内容 第七节矿业权的物权效力 第八节矿业权的变更 第九节矿业权的转让 第八章取水权 第一节取水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取水权与相关权利的辨析 第三节取水权的类型 第四节取水权的主体 第五节取水权取得的条件 第六节取水权取得的方式与程序 第七节取水权的优先权 第八节取水权的变更 第九节取水权的转让 第十节水工程与取水权 第十一节南水北调与取水权 第九章渔业权 第一节渔业权的概念分析 第二节渔业权与水权 第三节渔业权与水域 第四节渔业权的法律构造 第五节渔业权的主体 第六节渔业权的设立 第七节渔业权的内容 第八节渔业权的物权效力 第九节渔业权的转让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三节 准物权的权利构成及其特殊性 一、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及其原因 一般物权的构成,均是以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作为要素,相对来说,比较单纯。而在准物权的情况下,除取水权只是使用水并获得收益这种单一的权利,它的权利构成比较单纯以外,矿业权、渔业权和狩猎权在权利构成上都具有复合性,比较复杂。 笔者认为,许多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之所以具有复合性,是因为准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呈现出相对复杂的构成,准物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实现这些目标需要若干权利的综合运行,作为善法应该赋予复合性的权利结构。 (一)准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在构成上复杂 诸如渔业权、矿业权和狩猎权等准物权所作用的对象在构成上比较复杂。渔业权所作用的对象,抽象地看是一定的水域,但具体观察,它同时也在作用该水域中的水生动植物。如果仅仅作用于一定的水域,那么渔业权就没有足够的理由从取水权中独立出来,作为取水权的一类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矿业权所作用的对象,既有一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内的地下土壤,又有其中所赋存的(局部)矿产资源。狩猎权所作用的对象,首先是一定的狩猎场所,接着就是其承载的(局部)的野生动物资源。这种作用对象的复合构成,如果可以被分成若干部分乃至不同的物时,就为数个权利竖立其上提供了可能。 (二)准物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层次性 权利所作用的对象呈现出的复合构成,与该类权利所追求的目标是多重的密切关联。假若权利所作用的对象由若干部分构成,但该权利所追求的目标单一,其构成也大多无必要成为复合性。在矿业权的情况下,矿业权人追求的最终目标是获得地质资料、矿石标本或矿产品,但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首先达到作用于特定的矿区或工作区及其地下部分这一目标。在渔业权场合,权利人最终追求的目标是获得水生动植物,为达此目的,权利人首先需要实现支配特定水域的目标。在狩猎权的情况下,权利人既以在狩猎过程中获得乐趣为目的,又欲取得猎获物,所有这些都离不开特定的狩猎场所。 (三)实现这些目标需要若干权利的综合运行 即使权利人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层次性,权利所作用的对象在构成上复杂,只要单一的权利结构完全胜任其责,法律也无必要赋予准物权以复合性的权利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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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学书系:准物权研究(第2版)》既适于作为本领域研究人员的必备读本,也适于作为相关实务领域工作人员的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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