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曹茂君 页数:578 字数:4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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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律经历了习惯法、制定法和法典化等不同的发展时期。在这些不同的时期,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的任务和法律自身的体系都是不同的。为此,法学需要发展出不同的法学方法论,配合法律发展不同时期的任务以及所具有的现实条件,完成不同的知识体系的创造。这是法律和法学自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还处于空白状况。曹茂君所著的《西方法学方法论》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白。《西方法学方法论》向人们阐释了在西方历史上的每一个重大变革时期,法学如何回应时代的需要而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更新;不同的法学方法论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法律和法学如何在传统和变革之间转变。通过这些法学方法论的阐释,向人们展示了不同历史时期法律的概念体系、规则体系的不同的形成机制以及不同的服务对象。同时,也向人们阐释了与法学的解释、构建和体系化任务分别相联系的实用功能、实证功能和阐释功能。这对消除我国部门法学与理论法学的阻隔,实现实用法学理论和实证法学理论的互通,具有启发作用。最后,本书向人们阐释了借助法学方法论的帮助,法学如何实现自主性。
作者简介
曹茂君,法学博士,籍贯江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师从于吕世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方法论、西方法理学。先后出版《法学导论》(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合著)、《法哲学总论》(合著)等。现任教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法学方法论导论
第一节 方法概述
一、方法的含义
二、方法的构成要素
三、方法研究的两个层次
第二节 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特征
一、人文科学研究活动的构成要素
二、人文科学研究中的“科学范式”
三、人文科学研究的三个发展阶段
四、人文科学的特殊性以及方法论的特征
第三节 法学方法论导论
一、法学方法论的多层次含义
二、法学方法论的历史变迁
三、法学方法论中人文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冲突与融合
第二章 古罗马法学中的方法论
第三章 中世纪经院主义法学方法论
第四章 近代理性主义法学方法论
第五章 历史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第六章 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论
第八章 实用主义法学方法论
结语 法学使命的追寻与法律的自我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节 方法概述 一、方法的含义 方法是人们所熟知的一个概念。从词源上,西方的“方法”一词源于古希腊语“(μξτα)”(沿着)和“ōǒǎ(s)”(道路)。从字面上理解,方法是指对人们行为的某种调整规则的说明,而这个行为规则是为了到达一定的目的所必须遵循的。换句话说,方法是指达到、认识、接近某种事物的途径,其意义近似于古代汉语中“法”、“术”、“道”等词所表达的意思。“方法”一词,在我国始于春秋战国时代墨子的《天志篇》,原意指度量方形之法,后来逐渐演变成解决实践和理论问题的手段。 方法的形成源自人的实践活动,它要求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必须服从他所接触的那些事物的内在逻辑。当人们按照事物的内在性质和彼此之间的关系行动时,随着实践活动的重复而逐渐将依照事物的性质而形成的有效的行为方式在大脑中固定下来,渐渐变成认识的方法、思维的方法。因而,当人们再次行动之前,依据先前确定的方法,可以预想到这一行动的后果,也可以设计出达到这一结果的方式与手段。方法虽然源自实践,但它又不是仅凭经验的认识就可以获得的。因为这种认识经验不是完全自觉地建立在认识事物本质的基础上,而只是从经验中归纳出的规则的总和,如果这些规则以已有的经验为基础而没有对事物的本质属性进行抽象思考的话,那么,这种以经验认识为基础形成的“方法”可能会成为进一步认识事物的障碍。从这种意义上讲,方法是人类社会中科学和哲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是科学发展到人们认识了事物的本质联系,认识了事物发展规律并对这些发展规律进行了反思,进而运用于实践的产物。从性质上讲,方法应该是联系实践和理论认识的中间环节,通过这个中间环节,人们的实践和理论认识都在不断深化。 二、方法的构成要素 方法是实践活动中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产物。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主体和客体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过程中的中介,就是活动的方法。人们活动的方法并不是可以任意确定的,它是由活动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活动对象所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人类活动包括三个要素:(1)目的,即人们的行为最终达到的结果;(2)前提,即人们为达到目的必须具备的可以利用的现实条件;(3)方法,在现有条件下人们为达到某个确定的目的应当采取的行动、手段和方式。
编辑推荐
《西方法学方法论》从方法论角度,清晰地向人们展示了法学和法律如何通过自身的变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这种研究视角在法学界是具有创新意义的。而以往的法学著作对西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介绍,受学科局限,将思想和制度的变革割裂开来,人们很难认识到时代变革的思想如何直接转变为制度的创新。以往的法制史和法律思想理论还可能犯一种错误,即把不同时代的法律和法学任务视为大致相同,或者把现代的法律任务视为古代社会既有的法律任务。即使是介绍不同的学术观念,也常常使人难以理解学者们提出的一些学术见解是回答法学领域的什么具体问题。以自然法为例,在不同的时代,自然法存在的形态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实际上完全不同,但是,人们往往把自然法当成是一脉相承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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