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白红平 页数:293 字数:281000
内容概要
澳大利亚作为英美法系一个发达国家,其婚姻家庭立法成熟、科学、完善,富有人性化,并设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其司法运作极富特色,代表了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和发展方向。而我国的相应立法在内容、结构和技术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司法实践中有更多的问题亟待改进。白红平编著的《中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对中澳两国的结婚、夫妻财产制、儿童权益保护、离婚及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并对澳大利亚婚姻家庭法的形式价值、实质内容以及司法实践给予了评析。在此基础上,《中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反思我国立法,借鉴澳大利亚先进的整体制度构造和微观制度设计,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议。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一些理论上的支持,为各级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作者简介
白红平,法学硕士。山西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私法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著有《国际私法》、《全球化进程中的电子商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外商投资与法律环境的优化》等教材与专著若干部。在国家级及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佘篇,主持和参与完成国家级和省级课题10余项。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
第一节 结婚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分析
二、结婚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三、结婚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中澳结婚要件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的结婚要件
二、中国的结婚要件
三、两国结婚要件之比较分析
第三节 中澳结婚程序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的结婚程序
二、中国的结婚程序
三、两国结婚程序之比较分析
第四节 中澳婚姻效力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二、中国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三、两国关于婚姻效力之比较分析
第五节 中澳对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制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二、中国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三、两国关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制之比较分析
第六节 澳大利亚结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澳大利亚结婚制度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对改进与完善我国结婚制度的建议
第二章 中澳夫妻财产制度比较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与内容
三、《家庭法》下的夫妻财产诉讼
第二节-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与内容
三、中国关于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中澳夫妻财产制之比较评析
一、中国与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点
二、中国与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区别之处
三、对中澳夫妻财产制的评析
第四节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向民法典回归的同时增设通则性的规定
二、对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建议
三、对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第三章 中澳儿童权益保护制度比较
第一节 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述
一、儿童及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含义
二、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儿童权益保护的理论及国际立法
四、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中澳儿童权益保护立法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
二、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
三、中澳儿童权益保护立法内容之比较评析
第三节 中澳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之比较
一、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二、中国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三、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给我国的启示
第四节 完善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中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
二、中国儿童权益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立法和改进司法的建议
第四章 中澳离婚制度比较
第一节 中澳离婚方式比较
一、中澳两国离婚方式概述
二、两国离婚方式评析:协议离婚走向何方
第二节 中澳离婚理由比较
一、中国的离婚理由
二、澳大利亚的离婚理由
三、两国离婚理由上的破裂主义之比较
第三节 中澳离婚程序比较
一、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
二、审理程序
三、调解程序
第四节 中澳离婚后果比较
一、两国离婚涉及的子女问题
二、两国离婚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第五节 中澳离婚制度的基本特点比较及趋势分析
一、中国离婚法的基本特点
二、澳大利亚离婚法的基本特点
三、中澳离婚法基本特点比较分析
四、从澳大利亚家庭法的最新改革看当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第五章 中澳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比较
第一节 澳大利亚的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一、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及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非诉讼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三、诉讼家庭纠纷解决机制——澳大利亚的家事诉讼制度
第二节 中国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现行制度
二、澳大利亚家庭纠纷解决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三、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章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单元,对于社会物质生产及人类的再生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结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而且关系到民族健康和社会稳定及人类的生存发展。为此,各国无不在本国的法律制度中规定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方为有效,法律承认合法婚姻的效力并予以保护。澳大利亚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悉尼大学法学院帕金森教授说:“澳大利亚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并非从其本土居民的传统中寻找根源,而是从殖民势力的传统中寻找根源。”因此,其法律制度被深深地烙上英国的印记,在立法体制上与中国具有很大的区别。但是,澳大利亚作为私法立法极为发达的国家,其立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婚姻缔结制度上的登记公告制度、婚姻缔结要件、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和对待同性婚姻的司法实践,对于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结婚制度,完善中国的婚姻立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第一节 结婚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一、婚姻的概念分析 准确地把握婚姻的科学内涵是正确认识结婚要件的前提。实践中,对婚姻价值定位的侧重不同,不仅使对婚姻本质、结婚要件的认识有所区别,也间接地影响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婚姻的性质及概念界定 在西方,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是神意所决定的男女身份关系,是“神所合者非人类所得离”。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蒂努斯(Modestmus)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的结合关系。”黑格尔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伦理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婚姻宣告谁负担养育子女的义务。”日本学者穗积陈重认为,“婚姻是生为保存种族之作用,以性欲为基础的、为性交之继续且为终身关系的、具有排他性质的、社会公认的男女性关系。”近代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婚姻是一种当事人自愿缔结的民事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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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内容富有创新性,提出的建议有独到的见解,其出版对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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