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拉德布鲁赫 页数:261 字数:204000 译者: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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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部写给未来法律人的入门导论,一部法律科学的学说,在书中拉德布鲁赫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关注东亚法律思想,比起其他法学家形式抽象语言,本书的语言更加适合东亚人。本书覆盖了私法、刑法、行政法等不同领域,并且还涉及法学方法论的思考,探讨了究竟是什么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各种各样的文化生活领域联系起来。本次修订对于原译存在的一些误译等问题进行了修正,力图将作者原著的思想、观点和风格更清楚准确的传达给中文读者。
作者简介
作者:(德国)拉德布鲁赫 译者:米健
书籍目录
考夫曼中译本序言
布劳恩修译版序
第9版序言
第13版编者序言
第一章 法权
第二章 国家法
第三章 私法
第四章 商法
第五章 经济法和劳动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法院组织法
第八章 程序法
第九章 行政法
第十章 教会法
第十一章 国际
第十二章 法学
附录
译后记
修译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各种各样的欧洲的宪法形态都是以中世纪遗留给近代的等级国家为共同开端的。对此,我们有必要予以考察。如果我们发现在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中,除了皇帝之外还有帝国议会参与国家的管理,发现在神圣罗马帝国的领地除了领主之外还有特权等级代表(Landst(a)nd)参与国家管理时,那么对于不谙此中道理的人来说,就很容易去做如下的尝试:在等级国家中寻找议会的直接起源。可是事实上,在欧洲大陆从等级国家向宪政国家发展的过程中,插入了专制国家这样一种中间阶段。也就是说,从等级国家到宪政国家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仅仅产生于贵族和僧侣等利益代表人的特权等级代表并不代表着全体民众。因而相反地,在理解宪政国家思想之前,人们首先要做到的是去贯彻国家思想。 就一个正规国家的实质来讲,人们要求它拥有主权,即可能是地球上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任何权力能够超越主权,在主权的范围内,也不能容忍任何其他权力与其平起平坐。如此一来,对我们来说,如果等级国家完全还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实体,那么它也是一种相辅相成、交错抑制的两元体:一方面,领主的无限统治不过是仅仅限于其自己的领地;另一方面,各等级对于自己的隶农也拥有差不多同样无限制的主宰权:他们征税、审判、征召军役、不召而聚,并和领主们平等地谈判,他们仅在自愿的情况下才服从领主,通过采邑契约承担军役义务,通过批准领主乞求似的,因此而被称为贝德(Bede)的东西承担财政上支持领主的义务,甚至通过自己的使者和外部势力进行谈判,以挫败领主的政策。等级国家的这种双重统治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为实现独一统治的持续斗争。在法兰克帝国,这种君主和封臣之间的斗争以王权的胜利而告终,而且还进一步通过君主专制远远早于德国实现了其民族统一;与此相反,在古老的德意志帝国却是帝国各等级和地方领主得势,王权则被削弱至毫无意义。于是对他们来说,就像他们对外赢了皇权一样,对内他们相对于领主获取了主权。对我们而言,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的粗话成了这种成果颇丰的斗争的名言:“我走向了我的目标,稳定了国家主权,像铜箍一样戴定了王冠,让容克先生们嗅了特权等级议会的屁。”专制国家曾负有这样的使命:首先以诸侯主权的形式建立国家主权,实现国家权力的统一,缔造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然而在这种专制国家的土壤上,已经表现出必然超越其自身而进一步超前发展的趋势。两位君主的话——即路易十四的“朕即国家”(L'Etat c'est Moi)和弗里德里希大帝的“王侯当为国家第一仆役”——标志着一种观念之途的起点和终点,即从将王权理解为一种权利到将王权理解为一种职责,从将领主理解为国家的所有人到将领主理解为国家机构的统治者。王侯的机构地位一旦被明确,则一种个人主义的国家理论就必然发问:为什么服务于个人利益的国家要比个人本身能够更好地认识到个人利益?为什么为了民众的事不最好由民众来完成,并进而要求民众代议机构参与到国家意志的形成过程中呢?一种领主式的国家组织只能与超个人主义的国家观达成共识:超越个别人目的的国家目的大概最好是通过代议机构予以实现,这种代议机构拥有不产生于个人但又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统治力量;而个人主义的国家规则要求合作社式的国家绢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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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导论》中拉德布鲁赫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关注东亚法律思想,比起其他法学家形式抽象语言,《法学导论》的语言更加适合东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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