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卫佐 页数:541
内容概要
《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洪堡学者”陈卫佐教授的代表作。它以中国新国际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出发点,对比了当代有代表性的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立法和规则,阐述了其原理,着重对中国新国际私法进行评论、注解和批评。
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汉族。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内涵一、国际私法的定义二、国际私法规则及其属性(一)国际私法规则的规范性(二)对象的涉外性或国际性(三)适当法律体系的选择(四)法律冲突及其特点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外延一、中国的例子二、外国的例子三、国际条约的例子四、欧盟法的例子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归属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二、国际私法是私法还是公法(一)主张国际私法是私法的理由及反驳意见(二)分析三、国际私法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一)国际私法规则不同于实体私法规则,因为国际私法不能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二)国际私法规则不同于程序法规则四、结论第五节 从比较法的角度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外国国际私法(一)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法律适用法)(二)法国国际私法(国籍、外国人地位、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三)瑞士国际私法(国际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破产及和解、国际仲裁)(四)意大利国际私法(国际裁判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比利时国际私法(国际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公文书的效力)(五)英美国际私法(冲突法,内容包括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六)韩国国际私法(国际管辖权、准据法的确定)二、中国国际私法(一)旧中国及台湾地区的国际私法(二)中国现行国际私法(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中心)第六节 国际私法概念小结一、在国际层面上关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概念的不现实性二、笔者的定义(一)内涵(二)学理定义不同于法定定义三、国际私法的本质四、对一部分中国学者所下定义的评价及相关问题的剖析与反思(一)一部分中国学者在给国际私法下定义时的逻辑错误(二)为什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涉外私法关系”)的说法比“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说法准确(三)剖析与反思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一节 概说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一、国内制定法(一)外国……第二编 总论第三编 各论第四编 余论附录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6月28日修改稿)与陈卫佐的修改建议条文对照表(2010年7月13日)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之陈卫佐修改建议条文(2010年7月13日,在2010年6月28日修改稿的基础上)附录3 对草案2010年6月28日修改稿的几点总体评价和意见附录4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准据法、结婚实质要件准据法、婚姻人身效果和夫妻财产制准据法的几点意见和修改建议(2010年8月1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会上)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与陈卫佐的修改建议条文对照表(2010年9月16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专家会上)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之陈卫佐修改建议条文(2010年9月16日,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附录7 2008年6月17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第593/2008号(欧共体)规则》(《罗马I规则》)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其次,即使有国际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对于“人格权的内容”所指为何不甚明了,也完全可以将“人格权的内容”理解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识别)问题,并依照作为法院地法的中国法予以确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这样一来,就不必再依照第15条的冲突规则的指定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再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未分别就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特别人格权制定关于确定其准据法的冲突规则的情形下,与这些人格权有关的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应当是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系,因为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项补充性的法律适用原则,密切联系原则在该法和其他法律对特别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均无规定,或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无法确定特别人格权的准据法的情形下,可以起到补遗作用。 总之,立法者在第15条规定了关于确定“人格权的内容”的准据法的冲突规则,本是为了突出中国新国际私法对人格权的保护,其初衷本无可厚非。但由于立法者在这里忽视了人格权的冲突法保护完全不同于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且因欠缺应有的立法技术而使得第15条仅仅成为可以标榜该法先进性的漂亮摆设而全然不具有确定性、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本书作者建议删除纯属多余的第15条。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