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仁善 编 页数:405 字数:427000
内容概要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总第37期)》是南京大学法学院组织编写的法学学术论文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春季卷总第37期)》包含关于法学理论、法律史学、民事法学、刑事法律、司法改革、诉讼实践、环境与能源法、经济法学、域外法学等多部门的法学研究。
书籍目录
法学理论
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
——富勒自然法思想述评
法律与意识形态
论立法过失的基本内涵
法律史学
《天圣令》与唐宋史研究
黄遵宪《日本国志》对中国近代法制改革影响探析
物权逻辑与社会本位
——民国永佃权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规则建构
民事法学
论相邻关系的定义与本质
刑事法律
量刑情节识别的理论和方法研究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再探讨
司法改革
司法面对新型疑难案件的运行逻辑
——兼论案例指导制度推行
行动者视角下的诉讼监督机制改革
行政执法行为选择失范问题探析
——从实证角度和制度层面上加以分析
诉讼实践
辩护律师作用实证研究
——以D县为个案
羁押制度改革对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兼顾
环境与能源法
环境行政处罚的立法方向
——兼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我国环境立法之公共理性缺失与补强
论澳大利亚对非再生能源降低依赖性的政策选择
经济法学
公司修改章程强行收购股权效力辨析
——基于Calabresi&Melamed模型的解释
泛化的商事信托及其概念之厘清
——基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考察
WTO视角下的《2004/24/欧盟指令》
——与GATTl994第3条的相符性分析
台湾地区域外法查明实践之考察
域外法论
霍姆斯、查菲与言论自由的司法审查标准
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土地立法
热点综述
国际人权法比较研究述评
学术书评
法律科学的现实主义建构
——评米歇尔托贝《法律哲学:一种现实主义的理论》
评杨解君《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一种非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富勒自然法思想述评 (摘要) 富勒自觉将自己的理论归入自然法的行列,其目的是纠正实证主义法律观的偏面性,并借此克服它带给现代法治实践的消极影响。但他的自然法理论并不支持任何一种传统的自然法体系,也无意提出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富勒概念中的自然法不是那种绝对的、普遍有效的、超越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他的自然法是开放的、动态的,而他的程序自然法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在动态中确认自然法的方法和原理。他一方面放弃了对“绝对”和“永恒”自然法的追求;另一方面又通过程序自然法将内容可变的自然法与要求内容确定的实在法结合起来,从而在超越了传统自然法与实证主义对立的同时,使法律权威与法律正当性要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成为可能。 (关键词) 自然法 程序自然法 实在法 实证主义 富勒(Lon L.Fuller,1902-1978)是当代美国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康奈尔大学教授萨默斯教授(Robert S.Summers)将他与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庞德(Roscoe Pound)和卢埃林(Karl N.Llewellyn)并称为“近百年来美国最重要的四位法律理论家”。富勒思想的重要并不仅仅因为他是“理解二十世纪法哲学演变的关键”;而且还因为他研究法律的视角是“诊断性的、经验的”。他对法治现实问题的思考,至今仍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重新发现富勒:隐含法与制度设计》一书的主编之一 Willem J.Witteveen这样表述他们重新关注富勒的理由:“虽然希望更精确、更全面地理解富勒的理论是我们重新发现富勒工程的一个重要动机,然而使重新发现富勒变得必要是因为促使富勒思考的那些重大问题在当代具有的意义。”富勒提出的“合法性原则”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内容,他的这一思想经拉兹(Joseph Raz)和菲尼斯(John Finns)这两位现代新实证主义和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人物的吸收、借鉴而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传播,并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当今讨论法治原则不能不提及的具有经典性质的思想。然而,令许多人不解的是富勒自愿把自己颇受学界赞许的理论归人早已名声不再的自然法理论的行列。这一在某种程度上“丑化”自己理论的反常举动到底意味着什么?他的理论在多大程度上承继了自然法传统?又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自然法传统?他的理论对当今的法治实践又有何现实意义?本文尝试围绕这几个问题解开笼罩在富勒理论上的某些谜团,以期为我国法治理论和实践合理借鉴富勒的思想做点抛砖引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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