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易军  页数:275  字数:2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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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须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来自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智识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作者简介

易军,男,1975年出生,湖北仙桃市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哲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荣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优秀博士论文”等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
前言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
(二)个人主义价值论与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一)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经济学
(二)个人主义方法论与政治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社会学
附论:整体主义方法论与社会科学
三、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居立基础地位
(一)为什么私法必须选取个人主义方法论
(二)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运用的限度
四、个人主义方法论在私法中的呈现
(一)私人主体
(二)私人利益
(三)私人自治
(四)自己责任
(五)权利本位
(六)形式平等
(七)交换正义
(八)程序正义
(九)主观价值论
五、在私法中倡导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现实意义
(一)在整体主义思想甚嚣尘上的氛围下坚守私法的阵地,维系私法的存续
(二)在以整体主义之名限制私权、私人自治等时,保障限制措施的妥当性,避免矫枉过正
结语
第二章 中国民法继受与体系瑕疵协调
前言
一、法律继受与中国民法发展
(一)法律移植、法律继受与法律发展
(二)近代以降的中国民法继受
二、法律继受与民法典的体系性
(一)理性与体系性的含义
(二)民法继受中的体系性瑕疵,
三、法律继受中的民法典体系性问题
(一)民法规则之间协调无间
——概念与制度层面的体系性
(二)民法价值之间前后一贯
——价值与理念层面的体系性
(三)将规则或原则置放在民法典的适当位置
(四)概念性继受与功能性继受并重
结语
第三章 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
前言
一、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一)探求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
(二)诘问法律制度的伦理基础即探求其正义性
(三)作为法律制度伦理基础的正义是一种制度正义或规则正义
(四)法律行为制度应具备伦理上的正义性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一)正义可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与归属性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交换正义
三、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一)正义可区分为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
(二)法律行为的正义性表现为程序正义
四、交易的等值性与主观价值论
(一)法律行为的正义性就是交易的等值性
(二)判断交易等值性的两项标准:主观价值论与客观价值论
(三)在判断交易的等值性上私法原则上采纳主观价值论
五、主观价值论意谓自治成为法律行为正义性的判断基准
结语
第四章 事实判断抑或价值判断
——质疑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
前言
一、在立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是立法者所作的价值判断
二、在司法的层面上,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是裁判者所为的价值判断
三、在价值哲学层面上,法律行为的成立绝非事实判断
(一)判断与价值判断基本类型的厘清
(二)事实具有客观性,而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客观事实
(三)从推理过程来看,法律行为成立推理活动的大小前提均属于或存在价值判断
四、法律行为的成立为什么易被误认为是事实判断
(一)对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发生误解的可能原因
(二)法律行为成立较法律行为有效更易使人误认为是事实问题
结语——兼论私法与其他学科对话的意义
(一)法律行为成立事实判断说的错误症结及其危害
(二)本章的结论:矫枉何必过
(三)返回母体:私法与道德哲学对话的意义
第五章 生命权:藉论证而型塑
前言
一、生命权的主体藉论证而扩张
二、生命权的内容藉论证而变化
三、生命权的保护藉论证而转型
结语
第六章 论人格权法定主义
前言
一、法定主义抑或意定主义?这是个问题
(一)两类歧异的观点
(二)本章的看法
二、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一般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在本质上并非权利,而是法益
(二)在外延上,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人格权等概念
存在逻辑矛盾
三、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侵权责任构成
(一)法国法
(二)德国法
(三)日本法
(四)荷兰法
(五)中国大陆法
四、人格权法定主义与人格权的性质
结语
第七章 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维度与效率维度
——伦理学与经济学的视角
前言
一、物权制度设计的正义之维
(一)物权法的基本任务
——界定物权并规定使各人获得物权的规则
(二)物权法原则上实践归属性正义,而非分配正义
(三)非实践分配正义的物权法在本质上是形式理性法,不扮演公法、社会法角色
二、物权制度设计的效率之维
(一)物权法追逐实现效率的价值目标
(二)为实践效率,物权法既可能保护物权,亦可能限制物权
(三)为实践效率,物权法可能一反采取财产规则的惯常立场而改采责任规则
三、不能以效率价值戕害正义价值
(一)物权法上的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并非经常冲突
(二)奉效率为圭桌可能过度戕害各人基于正当行为规则获得的物权
(三)藉限制“物权的神圣性”以实践效率的责任规则不能
升格为物权法的基本规则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什么是个人主义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文化永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长存常新的问题,也是贯穿人类文化的一个永恒的根源性的矛盾。英国哲学家罗素一直在思考“如何才能把进步所需要的个人创造力与生存所必需的社会内聚力结合在一起”。这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一个根本的哲学问题,而且也是诸如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具体社会学科门类的重大问题。在如何认识和处理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与整体主义(holism)两种不同的方法论和价值原则。罗素指出,自古以来的哲学家们“可以区分成为希望加强社会约束的人和希望放松社会约束的人”。这句话很精辟地指出了人们因立场不同而分属个人主义或整体主义两个不同的阵营。那么,何谓个体主义?何谓整体主义?若要对它们作出简洁的界定,不妨借用法国学者迪蒙所作的定义:重视个体价值、忽视社会总体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为个体主义意识形态。重视社会总体性的价值、忽视个体人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是整体主义意识形态。质言之,个人主义是指“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已经被给予的一个项目,它们已拥有一些兴趣、要求、目的及需要等。而社会及国家则被视为一组实际的或可能的社会机制,它或多或少地对于个人的需要做出回应”。如哈耶克所述,“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去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个人主义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上半期,实际上,1798年康德在自己出版的最后一部著作《人类学》中,就首先使用个人主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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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理论新视域》是一本对民法的理论研究,作者认为民法研究要更精致,就不能故步自封,须有放眼域外的魄力,即立足于民法并超越之。惟有来自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的智识的襄助,才能厚植民法根基,使其研究臻于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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