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梅术文  页数: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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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梅术文编写的《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以传播权为主线研究著作财产权的本质、体系和基础,立意新颖,切合重点。选题以小见大,具有很强的时代感。该作品提出了“传播权整合论”、“传播权勃兴论”和“传播权区别保护论”等学术观点,论证严密,体系合理,论点鲜明,基本结构逻辑清晰,主要观点前瞻创新。

作者简介

梅术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师,博士研究生,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知识产权》等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课题5项,参加课题14项,参编教材和著作9部。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范畴论:概念解读与法律构造
第一节 传播权的范畴界定
第二节 代表性立法例中的传播权
第三节 传播权的“子权利”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缕析
第二章 演进论:法制史程中的传播权流变
第一节 前数字时代的传播权变迁
第二节 数字时代的传播权沿革
第三节 我国的传播权制度发展
第三章 整合论:体系化尝试与路径选择
第一节 传播权整合的时代发展
第二节 公共传播权:传播权整合的初步尝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整合
第四章 区别论:邻接权人的传播权
第一节 “区别原则”的运用及其原因
第二节 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传播权
第三节 广播电视组织的传播权
第五章 限制论:一般规则和具体设计
第一节 传播权限制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第四节 广播权的非自愿许可
第六章 利用论:数字媒体与授权许可
第一节 数字媒体传播权许可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
第三节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法律建构
第四节 数字媒体传播权的集体许可
第七章 保护论:法律保护与责任豁免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侵犯传播权责任的判定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的“避风港”
第三节 版权法上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
第五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保护
第八章 勃兴论:法律思考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传播权勃兴的实践蕴涵
第二节 传播权勃兴与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传播权勃兴与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2001年进行修正0[44]比较修正前后的《著作权法》,二者在传播权的规制方面存在以下不同:(1)传播权的体系设计。修正前的法律采取的是统合式立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修正后的法律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分别规定了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2)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修正前后的《著作权法》均没有区分权能而设计限制条款,而是笼统规定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规则,基本的理念依然是以复制权为中心。具体到传播权限制方面,仅就免费表演作出特别规定,不过2001年《著作权法》界定的免费表演含义更为明确。(3)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修正前的法律创设了免费使用制度,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01年的修正案则不再区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播放,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实行法定许可,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付酬办法。(4)应对网络传播的举措。2001年修正案增加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办法。(5)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修正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传播权的刑事责任。修正后的法律在追究侵犯传播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规定侵害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传播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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