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葛伟军 编译 页数:518 字数:465000 译者:葛伟军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本书除以精确的专业术语,传神地翻译英国与信托直接相关的十部制定法、筛选数十个经典的信托法判例以介绍其案例事实及判决理由外,尚摘译与信托制度的运用及实践密切相关的《1925年财产法》、《1993年慈善法》及《2006年慈善法》,充分掌握法律体系相当复杂的英国信托法制,实为各界研究英国信托法必备的工具书。
作者简介
葛伟军,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学士)、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硕士)、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博士),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序言一
序言二
序言三
前言
凡例
《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
Public Trustee Act 1906
《1925年受托人法》
Trustee Act 1925
《1925年财产法》(部分)
Law of Property Act 1925(Part)
《1958年信托变更法》
Vadation of Tmsts Act 1958
《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
Trustee Investments Act 1961
《1964年永续和累积法》
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 Act 1964
《1986年公共受托人和基金管理法》
Public Trustee and Administration of Funds Act 1986
《1993年慈善法》(部分)
Charities Act 1993(Part)
《1996年土地信托和受托人任命法》
Trusts of Land and Appointment of Trustees Act 1996
《1999年受托人委托法》
Trustee Delegation Act 1999
《2000年受托人法》
Trustee Act 2000
《2006年慈善法》(部分)
Charities Act 2006(Part)
《2009年永续和累积法》
Perpetuities and Accumulatio Act 2009
附录一 经典案例选摘
附录二 英格兰的地产权体系[Estates in England]
附录三 英国法院系统
附录四 术语表
跋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7)本条项下被任命的每个新的受托人,在所有的信托财产基于法律或担保或其他原因而变成归属其之前或之后,应当具有相同的权力、授权以及自由裁量权,并且可以在所有情形中行事,如同其已经被设立信托的文件(如果有的话)最初任命为受托人。 (8)如果在执行本条的条款中愿意行事,那么与死亡的受托人相关的本条的条款,包括一个人在遗嘱中被指定为受托人但是在立遗嘱人之前死亡的情形,并且与留任受托人相关的条款,包括拒绝或辞任受托人。 (9)当受托人由于符合《1983年精神健康法》含义的精神障碍而在行使其作为受托人的职责时无行为能力并且同时有权获得信托财产的某些受益利益时,不应当依据本条第(1)款第(b)项任命新的受托人,除非《1983年精神健康法》第7部分项下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已经同意作出该任命。 第37条 关于受托人任命的补充条款 (1)对整个或任何部分的信托财产任命受托人后—— (a)受限于本法赋予受托人之人数的限制,受托人的人数可以增加;并且 (b)对于基于信托而持有的任何部分信托财产,可以任命不超过4个的单组受托人,以区别于与基于信托而持有的任何其他一个或数个部分信托财产相关的受托人,尽管没有新的一个或数个受托人为了信托财产的其他部分而被任命,现行受托人可以被任命为或者留任该单组受托人中的一个,或者如果只有一个受托人被最初任命,那么除了下述规定外,一个单独的受托人可以这样被任命;并且 (c)除了下述规定外,当只有一个受托人被最初任命时任命一个以上新的受托人,或者当2个以上的受托人被最初任命时填补受托人之最初人数,不应当是强制性的,但是除了只有一个受托人被最初任命,并且被任命时唯一受托人将能够提供所有资本款项的有效收据外,受托人不应当被信托解除,除非将有信托公司或者至少2个人作为受托人执行该信托,并且 (d)将信托财产或其中任何部分归属唯一受托人或者共同归属数个受托人所必要的任何担保或事项应当被执行或实现。 (2)如果非信托公司之唯一受托人被任命时,其将无法对信托项下产生的所有资本款项作出有效的收据,那么本法不应当授权该受托人的任命。
编辑推荐
《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