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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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收录改革开放以来至2012年1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全部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重要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产业、境内上市发行、外资并购重组、外汇管理、解散清算破产、工商登记、其他相关政策等,全面覆盖外商投资法律的方方面面。本书由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书籍目录
一、外商投资企业
1.总类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企业
4.中外合作企业
5.外资合伙企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
1.总类
2.采矿业
3.交通运输和邮政业
4.批发和零售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文化和娱乐业
9.卫生业
三、境内上市发行
四、外资并购重组
五、外汇管理
六、解散、清算、破产
七、工商登记
八、外商投资相关政策
章节摘录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分行并在同一城市设立代表处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一百二十七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监会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撤销。 中国银监会责令关闭外国银行分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二十九条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业的,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复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一百三十条外国银行将其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原外国银行分行应当在外商独资银行开业后交回金融许可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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