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罗灿 页数:320 字数: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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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罗灿编著的《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最新修订版)》图书完全以“解决问题”为中心,与读者处理纠纷、维护权益的思路和想法彻底吻合。本套丛书着眼于日常生活中高频出现的法律纠纷,主要包括工伤、医疗、交通、拆迁、劳动、社保、离婚等领域。围绕着“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一步到位、直截了当地解决读者最关心的问题。《交通事故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最新修订版)》是丛书之一。
书籍目录
第1章 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二、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第2章 交通事故索赔技巧
技巧一:明确能否作为交通事故索赔
技巧二:知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
技巧三:确定向谁索赔
技巧四:掌握索赔的三种方式
技巧五:注意伤残鉴定
技巧六:学会撰写相关文书
技巧七:灵活使用证据
技巧八:善于利用免费法律帮助
第3章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种类
二、医疗费的计算
三、误工费的计算
四、护理费的计算
五、交通费
六、伙食费
七、住宿费
八、营养费
九、残疾赔偿金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十一、丧葬费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十三、死亡赔偿金
十四、财产损失
第4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一、全国部分省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
二、全国部分省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2002~2010)
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2002~2010)
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2~2010)
五、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02~2010)
第5章 真实案例演示
案例一:刘九仔诉周新华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宋金岭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三:萍乡市顺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彭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四:四川省互惠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明昭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与毛绍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6章 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3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05.7.1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3.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1993.8.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2004.6.4)
关于保险车辆出险后实际价值如何确定的批复(1999.8.23)
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3.29)
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12.3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2.1)
章节摘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促进道路交通安全,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驾驶人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与以往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点在于:强制投保,强制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如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解除保险合同,非盈利性,无责任赔偿,不以被保险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 根据中国保监会2008年1月1日公布,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为12.2万元。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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