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鲍勃·伍德沃德 页数:332 译者:刘海青,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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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融合万国名师的授课精华浓缩编写,是集权威性、品牌性、实用性于一体的司法考试讲义。
本书为法律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2012年全新打造品牌,特点如下:
★权威实用:紧扣2012年大纲、辅导用书,反映最新司法考试变动。
★一线名师:北京万国学校一线授课名师韩友谊、季宏、段波等亲笔撰写,“压箱底”的授课精华,个性化熟谙备考诀窍。
★精要易读:去粗取精、详略清晰,涵盖并突出当年重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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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北京万国学校一线授课名师韩友谊、季宏、段波等亲笔撰写,“压箱底”的授课精华,个性化熟谙备考诀窍。
书籍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制制度
第二节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略)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保护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定性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第六节 继承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 信用证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法官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与责任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节 律师职业责任
第六节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第三节 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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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宪法
1.凡属于国家法律的均简称“《某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简称《国务院组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区基本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区基本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委会组织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简称《承包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营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央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简称《拍卖法》。
国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简称《缔结条约程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简称《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简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简称《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简称《引渡法》;
国际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简称《收养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涉外民商案件管辖规定》;
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简称《送达公约》;
5.《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简称《送达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委托送达通知》;
7.《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送达实施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简称《留置送达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外民商案件送达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简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效力批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简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简称《执行通知》;
1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执行公约》;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简称《加入<执行公约>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处理涉外仲裁事项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简称《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问题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撤销涉外仲裁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解释》;
1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送达和取证安排》;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港澳送达规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
26.《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简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简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简称《涉台送达规定》;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通知》;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规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
国际经济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4.《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的规定》;
7.《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简称《ICC522》;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简称《反补贴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
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
16.《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简称《法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法官基本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检察官法》
5、《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简称《检察官基本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2008年11月6日,星期四,就在当选美国总统两天后,巴拉克•奥巴马参议员在芝加哥安排会见了国家情报总监(Director of National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DNI)迈克•麦康奈尔(Mike McConnell)。麦康奈尔是一位退役海军中将,这一年他65岁。他的背有点儿驼,长有一头浅褐色头发,脸上经常挂着顽皮的微笑。他此行的目的,是向当选总统详细介绍高度机密的情报工作,以及他作为DNI监管的庞大的美国谍报系统。仅仅75天之后,美国至高无上的权力便会落在47岁的奥巴马头上。不久,他将成为“第一主顾”——这是情报部门对总统的习惯称呼。麦康奈尔很早便赶到了克鲁金斯基联邦大楼,芝加哥一座朴实无华的大厦。陪他一同前来的是迈克尔•J•莫雷尔(Michael J.MoreU),“9•11”期间他曾担任布什总统的情报通讯官,现担任中央情报局(以下简称CIA)情报分析处处长。来自奥巴马参议员过渡小组的两名民主党上届政府成员迎接了他们。一个是约翰•波德斯塔(John Podesta),比尔•克林顿总统任期最后两年的办公室主任。另外一个是詹姆斯•斯泰因伯格(James Steinberg),在克林顿执掌白宫期间曾任国家安全副顾问。“我们陪你们去见当选总统,并同他一起听听你们说些什么,”波德斯塔说。麦康奈尔尴尬地犹豫了一下。布什总统曾经向他下达指令:“作为总统,我有一个决定——对于我们取得的成功和工作方案,我禁止除当选总统以外的人了解相关信息。”麦康奈尔知道,布什从来不喜欢使用“来源和方法”这两个字眼。总统的真实意思是,不要透露任何可能导致有关特工身份暴露的信息,不要透露任何向基地组织渗透和进攻、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以及美国本土防御的新技术情况。“约翰,对不起,”麦康奈尔说。“我很愿意和你们相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是我制定的。”他叙述了布什总统的指示——只有当选总统本人和将接任国家安全部门最高职务的人才能出席。“不过,你们两个都没有被委任这一职务。所以,我只能说抱歉了。我不想违背总统的指示。”“好的,明白,”波德斯塔说,几乎未加掩饰自己的不快。他过去曾有权了解所有情报内容,斯泰因伯格也是一样。他们认为,这种安排无助于帮奥巴马了解情况,他对听取情报概要相当缺乏经验。奥巴马抵达时,显然还完全处于竞选状态,脸上挂满微笑并与每一个人亲切握手。他内心仍充溢着胜利带来的欢乐。两个月以前,在听取了麦康奈尔就恐怖威胁所做的例行高度机密报告后,奥巴马半开玩笑地说:“你知道,我一直担心竞选失败。但是,听了你们的叙述后,我倒有点儿担心赢得这场选举了。”“当选总统先生,我们需要见你一小会儿,”波德斯塔说,然后单独拉着他到了另外一个房间。奥巴马回来时,举止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他看上去有几分矜持,甚至有点儿勇敢面对挑战的意味。从竞选到执政的过渡——包括期间遭遇的所有挫折——正在为他带来另一个意外。他的助手,包括他精心挑选的由竞选团队核心成员和民主党智囊团组成的过渡小组,都被排除在这次会见之外。这位“第一当选主顾”不得不独自面对挑战。麦康奈尔、莫雷尔与奥巴马一起,坐在一个被称为敏感分类处理信息设施(Sensitive Compartmented Information Facility,以下简称SCIF)的房间中。这是一个位于大楼中央、面积极小的房间,可能仅相当于一个普通卫生间的大小。为了阻止窃听,SCIF从最初设计时便没有考虑设置窗户,给人一种禁锢甚至窒息之感。首先,谈话内容是麦康奈尔上次向身为总统候选人的奥巴马所做情况通报的继续和拓展。此刻,美国在伊拉克的战斗部队有16万1千人,在阿富汗则有3万8千人。情报部门对战争进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美国面临的直接威胁并非源自这些战争区域,而是来自巴基斯坦。这是一个局势动荡的国家,人口约1亿7千万,与阿富汗南部接壤的边境长达1千5百英里,而且拥有近1百枚核弹头。这位DNI的首要任务——现在也成了奥巴马面临的头号难题——如何解决巴阿边境政府无力管辖的部落区域。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以及他领导的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极端分子散落于150余座训练营和其他设施之中。相结合后,七个地区所组成的巴基斯坦联邦直辖部落地区(以下简称FATA),其面积总和大约与新泽西州的面积相当。极端主义组织和部落首领统治着FATA的大部区域,并在巴基斯坦西北边境省(Pakistan's Northwest Frontier)建立了根据地。2006年9月,巴基斯坦政府签署了一项条约,将FATA的北瓦济里斯坦(North Waziristan)地区的完整控制权交给了与塔利班有联系的部落首领,为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分子创造了一个用于攻击驻阿美军的“蛮荒西部”(Wild West)。在上一次情况汇报中,麦康奈尔已经提出了如何解决巴基斯坦的问题。在阿富汗战争中,这个国家扮演了一个不诚实的角色。“他们在撒谎,”麦康奈尔说。为了换取美国提供的每年20亿美元的经济补偿,巴基斯坦政治中举足轻重的军方和情报部门——三军情报局——(InterServices Intelligence,以下简称ISI)帮助了美国。然而同时,他们又暗中向阿富汗塔利班武装提供援助,包括武器和资金。他们有一个“妨碍你游戏的政府”,麦康奈尔如是说。麦康奈尔解释,与ISI长期打交道,你会感到心力交瘁。ISI内部仿佛存在六七个不同的关键人物。CIA发现并收买了其中几位,但是至少有一个部门——被称为S理事会——为塔利班和其他恐怖组织提供了资金和支持。麦康奈尔说,通过资金支持,CIA可能收买了ISI的部分势力。然而,巴基斯坦的情报机构没有能力也不想控制自己的人民。巴基斯坦的领导人认为,美军最终将从这一地区撤军,就如冷战结束时苏联占领军于1989年所做的那样。他们这种偏执的思想,从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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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的战争》作者鲍勃·伍德沃德号称“时政新闻之王”,因报道“水门事件”和“911”恐怖袭击事件而两获普利策奖,是全美最具声望的记者之一,采访过9位美国总统,目前亦深获奥巴马总统信赖。书中披露的大量内容均为首次公开。独此一家,必将对读者产生极大的吸引力。 奥巴马执政后,为保证美国利益,决定继续美国在全球热点地区的军事行动,尤其以在阿富汗、巴基斯坦打击“基地”组织为重中之重。本书以官方文件、内部备忘录、会议纪要以及数百个小时的面对面访谈等第一手资料为依据,忠实记录了白宫、美国国务院、五角大楼、中情局等美国决策层各部门在制定军事战略过程中明争暗斗、相互博弈的复杂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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