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研究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杜菊,刘红 著  页数:246  

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对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进行全方位深入的研究,力图较为完整和系统地论述食品安全的刑事保护问题,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此,本书不仅系统地论述了刑法学所要研究的犯罪构成特征,还从犯罪学角度针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以及被害人救济等问题全方位、多视角展开论证。

作者简介

  杜菊,1965年出生,河北保定市人。刑法学硕士,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图书馆馆长、二级警监。独立、合作发表《<监狱法)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补充》、《论(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衔接问题》以及《刑事法律体系的重构》等三十余篇学术论文;主持、参与完成《我国假释制度低效运行的原因与对策探究》、《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以及《监狱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研究》等二十余项院级、厅级和部级科研项目。其中有多篇论文和编著获奖。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食品安全犯罪概述
 第一节 食品安全的若干重要概念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概览
 第三节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势
第二章 食品安全刑事保护的机理
 第一节 刑法介入食品安全保护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介入食品安全保护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第一节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进程
 第二节 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第四节 中外食品安全刑事保护之比较
第四章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客体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主体
 第四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五章 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与刑罚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设置的缺陷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的缺陷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重构
第六章 危害食品安全的基本犯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三节 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七章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经营类犯罪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
 第二节 虚假广告罪
 第三节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四节 逃避商检罪
 第五节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八章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渎职类犯罪
 第一节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节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三节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节 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
 第五节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渎职犯罪
第九章 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一节 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理
 第二节 食品安全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移送程序
 第三节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四节 促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思路
第十章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证明和侦查
 第一节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立案
 第三节 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一章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后续救济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特征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补偿
 第三节 食品安全犯罪被害人的援助
第十二章 食品安全犯罪成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第一节 食品安全犯罪成因分析
 第二节 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措施
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3.根据《刑法》第13条进行判断。行为人虽然有意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但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在理论上来说均应构成本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轻微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事实,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二)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的第一个罪名,《刑法》第140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了规定,具体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刑法对此没有做出特别规定;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食品。(2)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为构成要件,属结果犯;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属行为犯。  《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对有毒、有害食品这种特殊的伪劣产品犯罪的规定,两者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况,伪劣产品是一般性条款,相对后者而言属于普通罪名;而有毒、有害食品是根据犯罪对象定性的特殊条款。当两者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时,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法条明确规定,本节法条竞合的关系处理原则不是“特殊条款优先”,而是“重法优先”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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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为食品安全研究提供了文献参考,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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