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371
内容概要
《劳动仲裁、诉讼法律全书(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重要文件解读、实用文书、实用图表、地方审判政策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书籍目录
上篇 劳动仲裁、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一、劳动调解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12.29)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1.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1.2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1995.6.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否受理退休干部要求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2002.7.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2003.5.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11.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单位负责人解读《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2009.1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地方审判政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8.6.2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0.10)
【实用文书】
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实用图表】
劳动争议调解流程图
劳动争议仲裁流程图
二、劳动争议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4.9)8(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2008.12.16修正)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12.2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饵释(2001.4.16)(2008.12.16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8.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7.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7.6)
……
下篇 劳动仲裁、诉讼的实体法依据
章节摘录
版权页:2.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空间效力】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诉讼地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法院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审理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诉讼权利平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支持起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第十七条【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中级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条【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最高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保险纠纷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票据纠纷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编辑推荐
《劳动仲裁、诉讼法律全书(实用版)》:介绍了劳动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合同 薪酬福利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