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法规中心 编 页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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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社会保险、薪酬福利法律全书(实用版)》全面收录了征地、拆迁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各层级法律文件,内容细分为征地及其补偿、拆迁及其补偿、征地拆迁纠纷解决途径,以及征地拆迁综合规定等四个部分,内容翔实丰富。全面覆盖31省市的地方政策文件,为各地读者查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社会保险、薪酬福利法律全书(实用版)》特别收录了全国31省市征地、拆迁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个别省市可能只包括征地的内容或者只包括拆迁的内容)。这些文件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更具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书籍目录
一、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6.29)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1.2)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2.27)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7.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2010.3.16)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6.29)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6.29)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9.6)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12.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9.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6.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9.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201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4.2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2001.9.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2001.12.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2.18)
【地方法规、政策】
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2011.1.11)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7.7)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1.6.15)
二、基本养老保险
1.综合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6.3)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7.16)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6.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8.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2.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03.3.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5.30)
……
三、基本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失业保险
六、生育保险
七、薪酬福利
八、劳动保护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工作,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和进度,抓紧进行,认真落实。要严肃纪律,不能搞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提高待遇,不准借交接之机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被挤占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从严从快清查收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期建立省级统筹,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省、区、市范围内调剂使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以前拖欠的要逐步予以补发。对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地区,1998年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十)实行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的稳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保证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l2月22B发布2劳社部发[2001]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H;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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