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287
内容概要
《职业病防治、鉴定、赔偿法律全书(实用版)》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为主线,突出“实用”的特色,穿插重点法律导读、重点条文解读、实用文书、实用图表、地方法规政策等内容,以期为本领域相关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信息。
书籍目录
一、职业病防治
1.总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2011.12.31修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3)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9.5.24)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2009.7.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切实加强职
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7.22)
卫生部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3.8.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4.19)
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12.8)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8.7.s)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9.4.9)
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3.14)
[地方法规、政策]
上海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工作规范(试行)(2011.12.2).
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9.3.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2007.6.27)
[立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2.职业卫生保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5.12)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7.1)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2005.1.31)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9.18)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2007.5.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6.3)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2010.7.22)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7.22)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1I.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1989.1.2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11.26)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2002.3.2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02.7.31)
卫生部关于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条款的批复(2006.3.27)
3.职业病分类与申报管理
职业病目录(2002.4.1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2009.3.23修订)
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0.11)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9.8)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3.28)
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2008.3.29)
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6.4)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7.19)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8.12)
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10.17)
……
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与职业病待遇
四、职业病相关规定
章节摘录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工作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4][职业卫生保护权]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防治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主要责任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3]本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的规定。 用人单位负责是职业病防治机制的首要方面。本条中分类管理是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其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管理、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对职业病按分类和目录实行管理。 [4]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劳动者享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一是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三是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是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五是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六是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七是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八是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等。 本次条文修改新增了第三款的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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