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凤滨 编 页数:824 字数:897000
内容概要
本书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书籍目录
一、专利权纠纷
(一)专利的申请
(二)专利的审查和批准
(三)专利实施许可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
(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六)专利纠纷
(七)专利诉讼
二、商标权纠纷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四)注册商标侵权
(五)驰名商标保护
(六)企业名称权纠纷
(七)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八)商标权保护与竞争
(九)商标诉讼程序
三、著作权纠纷
(一)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二)著作权归属
(三)著作权保护
(四)著作权的限制
(五)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
(六)著作权合同
(七)著作权侵权
(八)不正当竞争
(九)著作权诉讼程序
四、软件著作权纠纷
五、网络与电子商务
六、不正当竞争
(一)标识与宣传、广告
(二)商业秘密
(三)其他不正当竞争
七、其他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 ——陶义与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职务发明 专利权 单位 权属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判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1992)高经终字第15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1992年5月8日 【上诉人】陶义(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裁判规则: 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条件的,只有当物质条件的利用是为了完成某个发明创造,而不是为了实施某个发明创造时,该发明创造才是职务发明创造。 基本案情: 上诉人任涉案构件厂厂长,该厂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从国外引进的“小桩技术”,从事了一些地基工程方面的经营活动。后该厂将“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科研、技术革新计划,并拨给科研补助费。上诉人根据自己多年从事的地基工程施工经验积累,完成了该种成桩的技术方案,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上诉人也曾多次向构件厂的其他几位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构件厂成立被上诉人,由上诉人兼任经理,上诉人使用构件厂购进的设备,运用自己构思完成的技术方案,成功地为客户打桩。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 争议要点: 涉案技术方案应否为职务发明创造。 裁判理由: 上诉人作为构件厂厂长,其职务范围应当是领导和管理建筑构件的生产经营活动。地基施工不属于构件厂的经营范围,地基施工方面的研究和发明也不应认为是构件厂厂长的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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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知识产权纠纷》为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之十三,收录整理了两高公报关于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软件著作权纠纷、网络与电子商务、不正当竞争和其他纠纷的司法审判案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每篇指导性案例都经法学专家评判,全部指导性案例均有“争议点”、“判则”等点评,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知识产权纠纷》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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