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法规中心 编 页数:372
内容概要
《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推出以来,得到了广大学生读者的支持与厚爱,有许多热心读者来信来电,向我们提出改进的建议。其中不少读者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分别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法学,编辑一套定价低廉、便于携带的“法律手册”分册。本套丛书,即是源于读者的上述需求。丛书共分九册:《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南法》、《知识产权法》。
丛书的主要特点在于:
选编与各门课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对全部法律条文给出条文主旨;
编注式的体例,将“重点法条注释
”“司考真题自测”“关联法条”等栏目融入法律文本之中,便于读者深入学习和理解法条的含义;
各分册均结合其学科特点,采取最适合该学科学习的编纂方式,针对性强;
A6特殊开本,精致便携。
书籍目录
上篇行政法
(一)行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4.27)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4.22)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节录)(2000.3.15)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11.16)
(三)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8.28)
含: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1.23)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问题的解释(二)(2007.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6.30)
(四)行政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6.2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7.29)
(五)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5,29)
中篇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7.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8.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1.21)
下篇 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4.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4.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3.17)
附录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
附录2:本书“真题自测”答案及简析
附录3:本书“关联法条”所涉法规简全称对照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十七条【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叵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视为申请撤诉与缺席判决】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联法条按撤诉处理与缺席判决 《行诉解释》第40条 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四十九条【妨碍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拘;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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