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冯琦 页数: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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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全文扎根基层、立足实践、记载了冯琦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中的思索和感情,完整的折射出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状况,是研究中国基层法治发展演变及了解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环境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料,对促进基层司法实践颇具借鉴意义。
本书由冯琦编著。
作者简介
冯琦,河南息县人,1986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系,曾担任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新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现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先后在《人民司法》等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多篇。代表性文章包括:《雇员因过失致雇主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特点、成因及对策》、《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问题》、《执法不严的负心理效应》等。
书籍目录
1 法官札记
1.1 群众利益无小事
1.2 对当事人一定不能有偏见
1.3 于法无据、于理有情
1.4 难以平衡的利益
1.5 公序良俗入判例
1.6 点滴之处体现公平
1.7 真心耐心化纠纷
1.8 一个小努力解决群众的大问题
1.9 值得的发火
1.10 用情感去解决问题l 6
1.1l 释然的微笑
1.12 善于从情理上平衡当事人的心理
1.13 法官判案应注重价值取向l
1.14 小处着眼,作用不小
1.15 重程序但不拘泥于程序
1.16 尽力保护守法者
1.17 值得吸取的教训
1.18 平衡一点诉讼费,彰显司法艺术
1.19 法律彰显道德美
1.20 证据的优势因情而定
1.21 法官的负重与前行
1.22 法律的无奈
1.23 成功在于证据的审查
1.24 法官评述要严格用语
1.25 审查证据一定要严谨细心
1.26 案里情、案外功
1.27 偶然中的必然
1.28 换一种思维也是一种创新
1.29 准确地选择与适用法律
1.30 不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境界
1.31 本该避免的多次发回
1.32统一裁判思路减少“发回改判”
2 法治建言
2.1 关于建立粮食征购工作新秩序的建议
2.2 对破产案件中几个政策性较强的问题的实践与思考
2.3 解决“执行难”机构改革当先行
2.4 关于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问题
2.5 再审复查中暂缓执行的不足与完善
2.6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2.7 规范“个案请示”问题的建议
2.8 现行“发回改判”存在的问题及规制
3 调研论坛 2
3.1 当前农民问题的法律思考 2
3.2 执法不严产生的负心理效应
3.3 附带民事诉讼可适用先行给付
3.4 当事人抗拒执行的原因
3.5 寻求依法办案与最佳社会效果的结合点
3.6 浅析借款合同中私贷公用现象
3.7 案件审批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3.8 雇员因过失致雇主财产损失的责任承担
3.9 树立司法权威要引导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同
4 法苑展望
4.1 人才竞争的四种效应
4.2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4.3 四个倾斜抓基层l
4.4 一位优秀的领导是所“好学校”
4.5 坚持“三个联系”达到“三个增强”
4.6 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切实树立司法权威
4.7 “三心”诚待当事人万千恩怨化解开l70
5 杂谈随笔
5.1 “伏法”与“服法”不能混淆
5.2 要善于运用“上方宝剑”
5.3 钱袋与脑袋
5.4 道是喜来喜也忧
5.5 说“打”与“罚”
5.6 勿把招聘当“招亲”
5.7 依法办案何需忧虑
5.8 从当事人质问说起
5.9 “概不负责”也要负责
5.10 做官与担责
5.11 “1”与“2”的道理
5.12 勿把“分离”变“脱离”
5.13 细节与法官形象
5.14 宽严相济要相宜
6 新闻纪实
6.1 狗和牛引起的官司
6.2 罪恶的连锁反应
6.3 息县法院不当“法海”做“红娘”——打官司未必绝情分
6.4 让真情在“法”外延伸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案例一:在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原告以双方签字认可由某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该工程出具审核报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后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该工程进行审核,审定金额比原审核报告确定的金额少,此后,出具原审核报告的事务所为原告出具更正声明,称该所在审核时出现技术错误。原告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数额起诉被告退还不当得利,一审认为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所做的审核报告未经被告签字确认,事务所的更正说明原告在一审时就已经取得,但未向法庭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事务所未出庭质证,被告不予认可,故一审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虽不属于新证据,但这种证据对案情有重大影响,为了让案件法律事实更加接近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二审法院组织了庭审质证并采纳了该证据。评议组认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问内没有举证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但是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可能案结事不了,因该证据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不予采纳是对原告的不公,也有悖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因此二审法院的做法非常正确。显然,此典型案例定会促使一审法院在类似案件的审理中对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慎重考虑,并诉前告知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二:在审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经过现场勘查,固定了相关证据,由于原告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对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未组织质证,以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案件评议时,一审法院解释了证据没有质证的原因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补充质证。评议组认为,二审法院可以在二审期间就证据进行质证,对一审没查清事实可以查清。相邻纠纷案件虽小,影响却很大,发回重审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问题不及时解决往往会激化矛盾。在今后的实践中一定要吸取教训,广大法官要增强办案的责任心,二审能够查清的事实慎用发回重审,防止因增加当事人诉累给司法带来负面影响。 四、审级和谐意义斐然 《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公正高效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审判指导监督权,加强审判管理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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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短章:法官的思维与历练》是冯琦法官多年基层司法实践中对基层司法善的真实描述和总结,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发展在基层的缩影,对研究中国法治进程,了解和指导当前中国基层司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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