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  作者:胡凤滨  页数:511  字数:556000  

内容概要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金融纠纷》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指导、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编委会邀请法学研究人员、资深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对每个案例的裁判规则和争议要点进行归纳总结,由专业人员对每个案例的基本案情和裁判理由进行浓缩提炼,并附有相关案例具体适用的法律法规。案例来源分为三类:第一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二类为2000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选编的具有参照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选编的具有参阅作用的案例。为方便查阅裁判文书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为节省篇幅,裁判文书原文全文放在随书的光盘中。
  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学院校师生、法律爱好者和普通公民也具有很高的参考和学习价值。

书籍目录

一、银行存款纠纷
二、票据纠纷
(一)支票纠纷
(二)汇票纠纷
(三)本票、保函与信用证纠纷
三、保险纠纷
(一)保险合同纠纷
(二)代位权纠纷
四、证券、期货纠纷
(一)证券纠纷
(二)期货纠纷
(三)委托理财纠纷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银行存款纠纷 1.银行对伪造信用卡致损的责任承担——王永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伪造信用卡错误交付损失责任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原告)王永胜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裁判规则: 银行未能准确地识别伪造的信用卡,将真卡持卡人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银行持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银行应当承担真卡持有人的损失。 基本案情: 案外人在被告自助银行的自动门上安装了存储式读卡装置,并在自助柜员机的取款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借此获取了原告借记卡的密码及信息资料,然后伪造信用卡取款或消费,造成原告存款缺失。原告与被告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已经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争议要点: 原告能否持其借记卡,要求被告支付其全额存款及利息。 裁判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借记卡管理协议书及章程中的约定,应当是指在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了必要的安全、保密条件的情况下,完全由于持卡人自己的过失使借记卡遗失或密码失密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自行承担。由于被告未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必要的维护,未能给储户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导致原告作为持卡人的借记卡密码泄露,并且在借记卡还在储户本人手中的情况下,未能准确识别被犯罪分子复制的假卡,最终导致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被犯罪分子骗走。被告未能准确地识别案外人使用的复制的假卡,从而将原告借记卡账户中的存款错误地交付给假卡持有人。在真借记卡尚由原告持有的情况下,案外人的行为并非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被告的财产所有权。原告与被告建立的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全额存款及利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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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金融纠纷》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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