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德咏 编 页数: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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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人民司法.案例》重达借鉴《美国法律重达》的经验,将《人民司法.案例》刊登的典型裁判案例分专题,由相关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组织重达。
重达案例反映了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疑难、新型问题。体现了案件的裁判规则与裁判思路,具有实践性和参考性;专家重达诠释了判决的法理。体现了对法律规则的提炼与运用,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公司法
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公司股东能否请求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虚拟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
伪造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
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的效力
公司注销中清算赔偿责任的司法审查
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
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的股权份额认定
虚假出资的新股东对公司旧债应否承担责任
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冲突的公司章程条款无效
第二部分 证券法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
账产监管协议中证券公司的义务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难点分析
第三部分 保险法
还贷保证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基本险中的免责条款不能当然适用于附加险
未承担保险责任风险的保险人是否有权追讨保险费
……
第四部分 票据法
第五部分 合同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由上可见,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的责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虽然,有人曾尖锐地指出,债权不应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此,该类责任不可能是侵权责任,但是,其忽略了清算义务违反行为的特殊性。清算义务本身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存在的。清算义务的违反行为不仅是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行为,也是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加损害于他人的行为。而债权是可以成为这两类侵权行为的客体的。因此,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的责任,应为侵权责任。 二、该类责任并非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 “法人格否认理论,是为阻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之要求而设置的一项法律措施。”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以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适用特点表现为:(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该制度的适用虽然具有否认公司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已经合法取得公司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又被滥用的公司而设置。(2)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而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彻底、永久的否认,其效力不涉及公司的其他法律关系,并且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3)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责任,是私法中的责任。 从上述法人人格否认的定义、法律依据和适用特点可知,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的责任并非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这两类责任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已经实现成文化,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援引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即公司法第二十条或第六十四条。而公司未经清算便注销的责任其法律依据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并非公司法第二十条或第六十四条。第二,这两种责任的适用前提不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律人格存在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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