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胡凤滨 主编 页数:360 字数:392000
内容概要
胡凤滨主编的《刑事卷(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之十六,收录整理了两高公报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司法审判案例及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指导性案例。每篇指导性案例都经法学专家评判,全部指导性案例均有“争议点”、“判则”等点评,对案件办理、审理、学术研究及教学具有非常高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本书收集全面、内容准确、编排合理,特别适合公检法系统、律师、法律顾问等专业法律人士使用,对于法律院校师生以及其他法律爱好者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妨害司法罪
(三)妨害国 (边)境管理罪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基本案情: 两被告人同时系两家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被告人谭伟棠指使被告人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用于其调制食品添加剂的配方。两被告人在明知该化工色素不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之内、不能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为使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更加鲜艳从而使其更加畅销,将未经有关部门检测和许可使用的化工色素添加到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中。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销售,销售金额高达400余万元。质监部门分别对该添加剂中的铅、砷、甲醛等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合格。 争议要点: 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裁判理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某个产品是否合格,取决于其所有检测的项目是否全部合格;某个(些)项目检测合格并不能得出该产品就是合格产品的结论,某个项目检测合格亦不意味着其他项目是合格的。本案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只是针对铅、砷、甲醛等含量,所谓合格也仅仅针对这几个项目而言的,并不能据此认为涉案产品就是合格产品。 被告人作为食品添加剂从业5年以上的人员,且是食品添加剂企业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均具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不能添加化工色素这一基本常识的认知条件和必须履行审查食品添加剂成分是否在国家规定的目录之内的注意义务。但是,两被告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已长达3年,购买化工色素之后迅即撕掉标识,支付的费用未在公司人账。对国家规定的目录置之不顾,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化工色素,生产出来的涉案产品没有送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在自行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时,没有如实反映产品的真实状况。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两被告人明知化工色素不属于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目录范围,仍然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生产、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00多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编辑推荐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刑事卷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全方位收集近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将4400个经典案例进行浓缩提炼,展现每个案例中最其核心价值的裁判规则与最精华的内容,启发、引导办案思路,帮助掌握同类案件法官的裁判标准和尺度,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拓展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方法。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